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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本溪市政府
【发文字号】 本政办发[2011]95号
【颁布时间】 2011-06-25
【实施时间】 2011-06-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7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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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规范单位自建。住房困难较多的单位,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租房,纳入市公租房规划(计划)实行统一管理,优先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剩余房源可由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纳入公租房管理,也可由该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的公租房准入条件、租金水平、退出机制等要求自行管理并接受政府监督。

  

  (五)支持公房改建。国有直管公房经营单位和企业自管住房产权单位投资改建公租房的,可按房屋改建的有关规定编制方案,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单位提出意见,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并享受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的有关优惠政策;对住房产权单位依据政策向政府提供公租房房源的,政府按市场平均租金每户10%的标准给予政策性补贴支持,补贴资金专项用于公租房的改建、维修养护和日常经营管理。

  

  (六)严格建设规范。成套建设的公租房应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并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居住人口及构成等要素,合理确定套型比例和结构,交付使用前应达到基本入住条件;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严格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政府筹集采购的公租房应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

  

  (七)规范项目审批。集中新建(配建)的公租房项目,由实施单位会同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编制方案,经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住房保障委员会审批并下达项目实施计划;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依据市住房保障委员会下达的公租房项目计划,分别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和编制项目投资计划;规划建设部门应依据批准的公租房项目计划及时办理规划用地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办理供地手续;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组织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监察和运营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公租房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四、建立稳定的资金渠道

  

  (一)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公租房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1.中央、省公租房专项补助资金;

  

  2.根据公租房年度计划,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保障资金;

  

  3.土地出让净收益中的10%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住房保障资金;

  

  4.公租房租金收入;

  

  5.公租房投资运营单位自筹或通过融资方式筹措的资金。

  

  (二)加大政府资金投入。政府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合理过渡或不参与分配租赁收益等方式,对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给予资金支持,保证运营机构持续发展公租房事业;企业和社会其他机构在国有土地上单独选址、集中建设的公租房,土地出让金可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在资金使用上给予支持。

  

  (三)积极拓宽融资渠道。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租房中长期贷款,具体办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放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积极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及其他金融工具投资公租房建设。

  

  (四)严格运营资金管理。公租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政府投资建设公租房的经营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公租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租房贷款和公租房的维护、管理及投资补助。各类企业和社会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公租房的租金收入,应优先用于归还公租房建设贷款和公租房的维护、管理支出。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保障建设用地供应。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公租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利用供应计划,优先供应,重点保障,并加快建立健全公租房土地储备制度。规划建设部门在编制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住房建设规划时,应当明确公租房建设用地的规模、空间布局和具体地块。

  

  (二)拓宽土地供应方式。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租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租房,建设用地可采用出让、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租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配套设施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所建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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