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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本溪市政府
【发文字号】 本政办发[2011]95号
【颁布时间】 2011-06-25
【实施时间】 2011-06-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7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五)健全退出机制。承租人应在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公租房,并结清相关费用。承租期间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市区获得其他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收入标准具备自购房屋条件的,应当向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报告,并终止享受公租房保障政策,退出已承租的公租房。对确有困难暂不能退出公租房的,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同意,可以申请6个月以下的延长租住期,延长期内按同地段同类住房市场租金标准全额交纳租金。

  

  (六)加强动态监管。公租房所在社区、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应当协助管理承租人的动态,符合退出条件的,及时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切实加强对公租房运营情况的监督管理,按年度对承租人的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进行复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严格按照退出规定办理;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公租房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对查证属实的举报者给予奖励;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承租人履行合同情况的动态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行为。

  

  (七)严查违约违纪行为。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为公租房接受委托代理转让、出借或转租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依法处理;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公租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政府主导责任。发展公租房实行市政府负总责,县(区)和部门抓落实的责任制。各县(区)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加大工作力度,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制,确保公租房保障工作顺利实施。市住房保障委员会负责对本市公租房政策和规划制定、发展目标和阶段性任务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市房产局是本市公租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与房改办公室负责公租房的日常管理。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监察、审计、金融、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快制订相关配套政策或具体办法,认真做好公租房的相关管理与监督工作。

  

  (二)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住房市场租赁供应情况和规定对象的住房需求、土地净收益情况和财力状况,统筹安排,合理确定年度供应规模和实施计划,科学编制公租房发展规划,并纳入全市住房保障规划,分年度组织实施。

  

  (三)严格目标考核管理。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公租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自2011年起,将公租房建设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重要内容。各县(区)及有关部门要细化分解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加强对规划、项目、土地、资金、税费等政策落实以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通报结果。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县(区)、部门和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问责。

  

  (四)加快制订实施细则。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要根据国家、省的总体要求和本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抓紧制订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审核批准后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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