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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陕政发[2011]32号
【颁布时间】 2011-06-07
【实施时间】 2011-06-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7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若干财税政策措施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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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从2010年到2012年,省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资金,通过参股形式,支持县域工业集中区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对小额贷款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通过财政支出安排支持其发展。安排资金7000万元,支持县域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标准化厂房和孵化器建设。对非公有制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协作配套、节能减排、特色产业等项目,通过中、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给予贴息或补助。积极争取国家科技型创新基金,促进非公有制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在我省辖区纳税并从事国家鼓励类非资源性产业的民营企业,经过国家权威部门认定,新进入全国500强或全国上规模民营企业排序前500名的,按企业实际缴纳当地财政的各项地方税收收入总额的1% ,由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民营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以及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对从事鼓励类产业、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享受国家促进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民间资本从事鼓励类的进口自用设备,在政策范围内免征关税;对民间资本参与从事文化产业的,享受国家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统筹科技资源,支持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九)支持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大中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超过规定标准的,按超出部分的2%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设在企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省财政给予一次性300万元的奖励,其中考核优秀的省级上述机构再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牵头单位,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对我省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财政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我省科学技术奖最高成就奖和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个人和组织,省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6万元、3万元和1万元奖励。

  

  (十)支持企业应用科技创新成果。省内企业自主研发生产的列入国家级、省(部)级重点新产品计划并投向市场的首台(套)产品,尤其是重大技术装备,可以政府采购方式首购或订购。对进入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目录的自主创新产品,省上给予20-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出口创汇且创汇额度超过50万美元的产品和技术,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省内首家用户企业,凭增值税发票核定,给予不低于购买成本10%、不超过50万元的风险补偿。

  

  (十一)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对在陕转化的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产业化项目,经评审确认,特等奖由中、省财政按总投资额的40%给予不超过1亿元的补助;一等奖按30%给予不超过8000万元的补助;二等奖按20%分别给予不超过4000万元和2000万元的补助。对我省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且属于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产业化项目,经认定省财政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贴息支持。本单位的职务技术成果转化,可从该成果的产品销售收入中,提取不低于0.5%支付给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对股份制形式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可将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作价金额20%的股权,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对承接省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重大科技成果并成功实施转化应用的本地企业,按技术合同交易金额的3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后补助或贴息。

  

  (十二)推进军民科技资源融合。对依托军民结合型创新企业实施重大高新技术成果就地转化的军工单位,给予贷款额5%、不超过500万元的贴息支持。对通过竞标承担军工科研项目的民口单位,按实际科研项目经费的20%、不超过300万元进行配套。对取得军贸出口生产任务的民口单位,按实际研发投入的20%给予补贴。

  

  (十三)支持企业专利申请。对取得中国专利奖金奖的项目,省上给予30万元奖励;对取得陕西省专利奖的项目,给予2-6万元奖励。对国内申请人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的,除有重大创新外,每件专利项目支持向不超过5个国家(地区)申请,资助金额为每个国家(地区)不超过10万元。

  

  三、推进节能减排,促进可持续发展

  

  (十四)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对列入国家年度淘汰计划并按期实现淘汰的企业,省财政按照实际淘汰产能和确定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支持淘汰企业解决职工安置、转产等问题。将差别电价执行范围从钢铁、水泥、电解铝等八大高耗能行业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企业扩大到建材、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对我省电力企业收取的差别电价收入,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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