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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陕政发[2011]32号
【颁布时间】 2011-06-07
【实施时间】 2011-06-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7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若干财税政策措施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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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大力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中、省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国家认定的节能服务公司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省财政按项目年实际节能量,给予每吨标煤3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的,暂免征收增值税;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六)大力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对省产纳入国家节能产品推广范围的高效空调、高效电机、高效照明产品,在享受国家补贴政策的基础上,省财政给予一定奖励。

  

  (十七)支持主要污染物减排。在加快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建设的同时,对已建成并投入运行的县级污水处理厂,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补助;对省内火电机组脱硝设施改造、重金属污染防治等项目,省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各设区市森林覆盖率每提高1% ,省财政给予一定奖励。积极探索环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进一步扩大渭河流域上下游水污染补偿试点范围,将渭河流域水污染补偿政策由市推广到县(区)。扩大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试点范围,逐步将氮氧化物、二氧化碳、氨氮等纳入交易范围,探索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支持我省国家低碳示范省建设。

  

  四、强化政策引导,鼓励金融和民间资金加大投入

  

  (十八)完善金融业激励机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新增贷款考核指标的,根据增长幅度,给予50-300万元奖励。在各设区市选择1-2个区(县)开展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增量奖励试点,试点区(县)中小企业贷款平均利率上浮不超过25%的银行金融机构,对其当年中小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0%的部分,省、市、县财政按1%-2%给予奖励。对贷款质量符合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给予奖励。对已设立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及基础金融服务薄弱乡(镇)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按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费用补贴。对新设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及银行金融机构在基础服务薄弱地区(空白乡镇)的新设网点,省上给予20-30万元开办费补助。完善财政专项资金存放商业银行管理模式,加大对商业银行支持重点行业、新兴产业、中小企业的考核指标权重,将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情况纳入到考核指标体系。设立金融发展贡献奖和金融创新奖,对支持我省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及金融创新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20-50万元奖励。

  

  (十九)加强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搭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建立政策性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机制;建立全省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对担保机构发生的担保代偿损失,由各级财政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对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的担保公司,由省财政按照平均担保额的1-2%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经批准给予担保业务三年免征营业税政策。贯彻落实能繁母猪、奶牛等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推进苹果、设施蔬菜“银保富”等地方政策性农业保险,对参保农户给予50-80%的保费补贴。

  

  (二十)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对我省在境内外首发上市的公司,按其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给予领导班子20-40万元奖励;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的,按再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及股东认购部分)的0.2%给予领导班子不超过40万元的奖励。对成功发行债券的企业,根据融资额度对企业领导班子给予20-40万元的奖励。对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给予100万元上市前期费用补助;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

  

  (二十一)支持发展产业基金。对企业设立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的创业投资基金,优先支持列入国家计划,争取国家产业技术研发资金,在获得国家批准后,省上按照“参股不控股”原则,每支基金投资1000-5000万元。

  

  五、完善激励措施,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二十二)培育和发展总部经济。对新落户陕西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5亿人民币、在陕西汇总缴纳所得税的总部企业,在享受西部大开发和关中-天水经济区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省财政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用于改善办公条件;对企业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直接奖励给个人。对在陕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区域总部,根据注册资本情况给予100-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用于营业网点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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