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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1]61号
【颁布时间】 2011-06-01
【实施时间】 2011-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8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豫发[2011]1号文件确定的重点工作责任单位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豫发[2011]1号文件确定的重点工作责任单位的通知

  (豫政办〔2011〕61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豫发〔2011〕1号),结合各部门职能,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加快水利改革发展重点工作任务明确到各责任单位:

  

  一、工作分工

  

  (一)关于“到2015年,基本完成重点中小河流(包括重要支流)重要河段治理,全面完成水库除险加固和山洪灾害易发区预警预报系统建设;全省农田有效灌溉面积达到7850万亩,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0以上;农村居民饮水不安全问题基本解决,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0%;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34.3立方米,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72.2%”的工作,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国土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气象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关于“到2020年,基本建成防洪抗旱减灾体系,重点城市和防洪保护区防洪能力明显提高;全省农田有效灌溉面积、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稳步提高;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得到全面保障;城乡供水保证率显著提高,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进一步降低”和“重点区域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治理,地下水超采基本遏制”的工作,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农业厅、林业厅、河南黄河河务局、省气象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关于“巩固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成果,加快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步伐,尽快消除水库安全隐患,恢复防洪库容,增强水资源调控能力。2012年底前全部完成列入国家规划的254座小(ⅰ)型水库除险加固任务。全面启动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争取2015年底前全部完成;同步完成新出现的孤石滩和13座中型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任务。从2011年起,用3至5年时间,对全省212座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保证水闸功能正常发挥”的工作,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关于“按照国家要求,确保按时完成我省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工程年度建设任务。依照全面规划、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规模建设的原则,因地制宜地采用城镇供水管网延伸、兴建中心水厂、分散供水等形式,形成以大中型集中供水工程为骨干,单村、联村集中供水工程为补充的农村供水网络。逐步实现村村户户通自来水”和“加强饮水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建立健全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机制,确保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工程正常运行”的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卫生厅负责落实。

  

  (五)关于“出台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措施,认真落实征地、用电、税费等方面优惠政策”的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国税局、地税局、电力公司等部门负责落实。

  

  (六)关于“积极推进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移民工作,2011年完成丹江口库区第二批移民搬迁安置任务。做好河口村、出山店等新建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加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力度,帮助移民村发展生产项目,着力提高移民群众生产生活水平。认真落实相关政策,努力解决水利移民遗留问题,确保水利移民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快致富”的工作,由省水利厅、南水北调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农业厅、林业厅、扶贫办等部门负责落实。

  

  (七)关于“做好全省城市供水安全保障规划编制工作,合理确定城市供水安全建设方案,科学制定管理对策及保障措施,统筹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关系,为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抓紧做好城市应急供水保障能力建设。建立相应调度管理机制,增强防御突发水污染事故、连续干旱和特殊干旱等风险的能力。加快雨污分流、城市污水收集管网和处理设施建设,积极推广中水回用”的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厅负责落实。

  

  (八)关于“认真实施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规划、国家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农田水利工程,积极推进中低产田改造和高标准农田建设,2011年改造中低产田150万亩以上,力争到2015年完成1200万亩中低产田改造任务,粮食生产核心区内基本实现旱涝保收、稳产高产。加快赵口二期、小浪底北岸、小浪底南岸等3个大型灌区前期工作,‘十二五’期间全面开工建设,2020年建成并发挥效益”的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农业厅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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