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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1]61号
【颁布时间】 2011-06-01
【实施时间】 2011-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8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豫发[2011]1号文件确定的重点工作责任单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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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十四)关于“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合理确定各水功能区的纳污能力和纳污总量控制指标,建立省域纳污总量和污染物入河总量控制制度。建立健全重要河流水库水功能区监测、评估、管理体系,完善监测预警监督管理制度”的工作,由省水利厅、环保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五)关于“强化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管理,对现状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限制审批入河排污口。加强水源地保护,依法划定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水质达标率达到98%以上”的工作,由省水利厅、环保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厅负责落实。

  

  (四十六)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严格实施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交由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党组织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的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审计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七)关于“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完善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建立事权明晰、分工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的水资源管理工作机制,加快推进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体制改革”的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会同省环保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八)关于“围绕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要求,研究和探索项目法人招标制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发挥市场机制在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中的作用,引导经营性水利工程走向市场,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深化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建立职能明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分级管理体制,认真落实公益性、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基本支出和维修养护经费。省财政对贫困地区和防汛重点地区公益性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给予补助。妥善解决水管单位分流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工作,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落实。

  

  (四十九)关于“推进管养分离,提高养护水平,逐步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加快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明确所有权和使用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县级财政对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给予安排,采取以奖代补、奖补结合等形式给管护主体进行补助,确保小型水利工程的持续效益”的工作,由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五十)关于“建立健全职能明确、布局合理、队伍精干、服务到位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全面提高基层水利服务能力。以乡镇或小流域为单元,健全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强化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水利科技推广等公益性职能,按规定核定人员编制,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推广农民用水户参与管理模式,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大力发展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工作,由省水利厅会同省编办、财政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五十一)关于“充分发挥水价的杠杆调节作用,兼顾效益和公平,大力促进节约用水和产业结构调整。工业和服务业用水要逐步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制度,拉开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的水价差价。在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合理调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稳步推行阶梯价格制度”的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落实。

  

  (五十二)关于“按照促进节约用水、降低农民用水支出、保障灌排工程良性运行的原则,大力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落实农业排灌工程运行管理费用由财政适当补助政策,探索实行农民定额内用水享受优惠水价、超额用水累进加价的办法。完善水利工程供水收入税收政策,农业灌排用水免缴营业税,非农业供水在未达到供水成本的情况下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工作,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农业厅、国税局、地税局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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