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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十八)关于“足额落实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的资金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充分发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土地整合资金的综合效益”的工作,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水利厅、省委农办负责落实。 (二十九)关于“完善水利建设基金政策,延长征收年限。加大各项水利规费征收力度,不断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合理调整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研究制定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用于防洪河道的维修养护”的工作,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关于“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要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切实整合现有用于水利建设的各类资金,加强水利投资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的工作,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发展改革委、审计厅、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一)关于“根据水利工程的建设特点和项目性质,对准公益性的水利建设项目,可采取项目法人承贷、财政贴息的办法筹集建设资金,合理确定财政贴息的规模、期限和贴息率”的工作,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负责落实。 (三十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要积极关注并参与水利项目建设,对投资量大、建设周期长、效益明显的水利项目,提供中长期政策性贷款业务。鼓励各类银行业机构增加农田水利建设信贷资金”的工作,由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会同省财政厅、各银行业机构、省水利厅负责落实。 (三十三)关于“支持符合条件的水利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的工作,由河南证监会、省发展改革委会同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水利厅负责落实。 (三十四)关于“探索发展大型水利设备设施的融资租赁业务,积极探索水利项目受益权质押贷款等多种形式融资”的工作,由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负责落实。 (三十五)关于“鼓励和支持发展洪水保险”的工作,由河南保监局会同省财政厅、水利厅、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 (三十六)关于“支持河南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展并充分发挥其投融资作用,拓宽水利投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建设”的工作,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河南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负责落实。 (三十七)关于“鼓励农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在筹资筹劳限定标准内,按照多筹多补、多干多补原则,全面推行‘一事一议’,加大财政奖补力度,充分调动农民兴修农田水利的积极性”的工作,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农业厅负责落实。 (三十八)关于“把完善农村水电增值税、水利工程耕地占用税等政策落实好”工作,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税局、地税局、水利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负责落实。 (三十九)关于“积极稳妥推进经营性水利项目进行市场融资。有条件的地方可利用外资并不断提高水利利用外资的规模和质量”的工作,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商务厅负责落实。 (四十)关于“确定我省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年度评估指标,建立覆盖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体系”的工作,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 (四十一)关于“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要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审批制度、水资源论证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严格地下水开发利用管理。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的工作,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环保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二)关于“建立节水制约机制,明确我省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确定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建立覆盖各地区、各行业的用水效率控制指标体系,坚决遏制用水浪费”的工作,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三)关于“扶持节水产业发展,支持节水关键技术和节水产品的开发、示范和推广,建立节水激励和补偿机制。落实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的工作,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科技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农业厅负责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