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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2011]49号
【颁布时间】 2011-06-02
【实施时间】 2011-06-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8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南省2011年防汛抗旱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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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工矿企业防汛。工矿企业防汛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主管部门和企业要成立防汛组织,建立健全防汛制度和体系,制定完善防汛方案;汛前要认真检查防汛安全设施,责任落实到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恶性事故发生,保证职工人身安全和生产安全。工矿企业一旦遭遇洪水威胁和破坏,除按行业管理渠道上报情况外,要及时向省及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通报情况。

  

  (六)山洪灾害防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山洪、滑坡、泥石流等山洪灾害危险点的监测,制定防御预案,把防御山洪灾害责任制落实到乡镇、村、组。一旦发生山洪灾害,要全力做好预警和群众安全转移工作,尽量避免人员伤亡。

  

  (七)抗旱工作。要严格执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细则》(省政府令第134号),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抗结合和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要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协调生产和生态用水。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强抗旱设施建设,坚持全面规划、开源、节流和保护并重,优化资源配置,大力推广节水先进技术,积极推行节约用水的生产生活方式,努力提高抗旱水源利用效率。

  

  二、认真落实各项防汛抗旱责任制

  

  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4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印发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防汛抗旱工作职责的通知》(国汛〔2003〕1号)要求,进一步强化防汛抗旱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逐级分解任务,全面落实工作责任;要进一步完善主要河道、大中小型水库、蓄滞洪区等防洪工程的防汛责任制。各地要加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建设,保证防汛抗旱指挥调度正常。各级防汛抗旱指挥人员要切实担当防汛抗旱工作的重任,思想、角色到位,了解、吃透情况。2011年要继续在新闻媒体公布各项责任制和责任人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各有关责任人要按照责任分工,深入责任防区或工程现场及时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发生汛情时要立即赶赴现场指挥抗洪抢险和救灾,切实履行职责;发生旱情时,要及时发布旱情信息,适时启动抗旱应急响应,组织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抗旱。凡因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造成重大损失的,坚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河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印发河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豫防汛〔2011〕11号)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履行对本地防汛抗旱工作的检查督促和组织指挥职责。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真正做到组织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坚决执行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指令,确保完成任务。

  

  三、主要措施

  

  (一)加大投资力度,确保防汛抗洪需要。各级政府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大投资力度,进行河道治理和水库除险加固,提高抗御洪涝灾害能力。对影响度汛安全的问题,要积极筹措资金,在汛前予以解决。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规定,将所需正常防汛抗旱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保证工作正常开展。

  

  (二)做好工程检查、整修工作,确保安全度汛措施落实。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汛前检查,积极整修防洪排涝工程设施。水利部门检查水库、河道、滞洪区、涵闸、提排站等工程设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检查城市市区排水沟、下水道、泵站、涵闸等工程设施;铁路、交通运输部门检查桥涵、路基、站场等工程设施;工矿企业检查矿山、油田及自身防洪设施。其他有防汛任务的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搞好汛前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限期解决,保证安全度汛。

  

  (三)抓紧完成度汛应急工程,确保工程质量。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按计划完成重点防洪工程。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优先安排工程资金,加强监督检查,管好、用好资金。水利部门要强化项目建设管理,加强施工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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