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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2011]49号
【颁布时间】 2011-06-02
【实施时间】 2011-06-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8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河南省2011年防汛抗旱工作方案

[接上页]


  对正在治理、除险加固、建设的中小河流、各类水库、水利工程,要制定安全度汛方案,落实度汛措施,确保安全度汛。

  

  (四)抓紧清除河道阻水障碍和工程管理范围内的违章建筑,确保行洪安全。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加强河道安全检查,确保河道行洪安全。要把本辖区的河道乱挖河砂、破堤种植、行洪滩地植树等行为和阻水障碍作为重点进行检查,按照“谁设障、谁清除”原则,明确清障责任人,限期组织清除,并严格禁止修建新的违章建筑。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进行开发和修建各种工程设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和《水利部国家计委关于颁发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水政〔1992〕7号)、《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号)要求,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河道采砂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开采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要严厉打击非法采砂活动,确保河道工程安全。

  

  汛前要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进行集中检查,重点检查安全度汛措施落实情况、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情况和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方案施工情况。对未经许可的项目,建设单位要立即停止施工,并拆除违章建筑。对未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方案施工的,责令建设单位停工整改。

  

  (五)认真做好蓄滞洪区和洪水淹没区迁安救护工作。各省辖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落实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下发的水库、河道防御超标准洪水预案,对分洪运用的组织领导、技术措施、器材准备及分洪后可能淹没范围、安全转移等作出详细周密的部署。淮河干流、洪汝河、沙颍河、卫河、唐白河、伊洛河、涡河及惠济河遇超标准洪水时,要严格落实防洪预案中关于防御超标准洪水的措施。

  

  认真做好蓄滞洪区的管理、运用与补偿工作。各有关省辖市、县(市、区)要按照《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286号)、《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补偿资金管理规定》(财政部令第37号)和《水利部关于印发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核查办法的通知》(水汛〔2007〕72号)要求,认真做好2011年蓄滞洪区居民财产变更登记工作并按时上报,为蓄滞洪区运用和补偿打好基础。

  

  有关省辖市、县(市、区)要对蓄滞洪区现有的预警、反馈通信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和维修,加强对防汛通信设施的运行维护和使用管理,保证设备处于完好状态。要养护蓄滞洪区群众的撤退道路,制定详细撤退路线,做到家喻户晓。建立健全蓄滞洪区群众转移和安置的组织机构、组织方式和责任制,对蓄滞洪区的户、组、村、乡镇都要明确具体责任人,原则上省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包县(市、区),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包乡镇,省辖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其他政府部门、乡镇领导包村、组,县(市、区)、乡镇、村干部包户。

  

  需要启用蓄滞洪区或爆破分洪时,要按照蓄滞洪区运用预案及时有序组织群众撤退转移,并妥善安排群众生活和处理防疫问题。蓄滞洪区按照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命令运用后,所在地县级政府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核查蓄滞洪区居民损失情况,按标准提出补偿方案,经省水利、财政、统计部门核实后由省政府上报国务院。

  

  (六)加强军民联防,确保防洪安全。各级防汛部门要加强与当地驻军的联系,主动搞好衔接。出现重大险情,确需解放军或武警部队支援的,当地防汛部门要及时报告、请示,认真做好后勤服务工作。

  

  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在黄河防汛中主要担负重点堤段和防洪工程的抢护、分洪爆破、滩区和滞洪区群众的迁安救护等任务,在淮河防汛中主要担负坚守重点圩区围堤和部分河道险工、分洪爆破、机动抢险、抢救受灾群众等任务,在其他内河、水库防汛中主要担负大坝和重点堤段的抢护、分洪爆破、抢救受灾群众等任务。解放军、武警部队防汛布防由省军区统筹安排部署。

  

  (七)加强防汛抢险队伍建设,备足备好防汛抢险物资。各级政府要建立有效机制,组织农村青壮年劳力参加抗洪抢险,建立以民兵为骨干的群众防汛抢险队伍,做到定领导、定任务、定人员;针对可能发生的险情种类和出险地段对防汛抢险队伍进行抗洪抢险技术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其抢险水平。要加强防汛机动抢险队建设管理,充实抢险机具,并进行专业训练和实战演练,把防汛机动抢险队建成熟悉情况、掌握技术、装备优良、纪律严明、反应快捷和遇险时拉得出、抢得上、守得住的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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