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2011]49号
【颁布时间】 2011-06-02
【实施时间】 2011-06-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8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河南省2011年防汛抗旱工作方案

[接上页]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防汛物资储备及经费管理办法,落实经费,备全备足防汛抢险、救护物资,做到存放有序、调度灵活。省和各省辖市储备的防汛物资要按规定登记造册,实行专库、专人管理,制定调运管理办法,严格调运程序。有关部门储备的物资,要服从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调用。群众性储备的梢秸料、编织袋等,由县(市、区)、乡镇政府采取“号料登记、备而不集”的办法储备,并向群众讲明调用、结算办法,多层次、多渠道备足备好抗洪抢险物资。

  

  (八)加强防汛通信、汛情预报和测报工作,确保信息畅通。通信管理部门要确保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与各省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各大型水库、主要防洪河道、行滞洪区的通信畅通。要确保省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在抗洪抢险时的通信需要。防汛部门要检查、检修自建的防汛通信网,保证畅通。中小型水库、河道和其他防洪工程所需通信报汛设施,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负责解决。防汛部门要与通信管理、电力、公安、广电等部门加强衔接,保证及时传递汛情信息,必要时利用电视、广播发布汛情通报和调度命令。气象、水文部门要及时提供气象、水情预报,尤其要做好较大范围降雨的短期预报和大型水库、主要防洪河道的洪水预报、测报工作,努力提高预报、测报速度和精度。

  

  (九)做好山洪灾害防御工作。各地要进一步修订完善防御山洪灾害预案,汛前按照预案落实各项措施,明确预警标准和“防、抢、撤”范围、地点、方式,并进行必要的宣传和演练,提高防御山洪灾害预案的可操作性。要切实抓好群测群防工作,发动群众对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危险点进行普查和监测,增强群众防灾和主动避灾意识。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山洪灾害多发区的管理和山区城乡建设的指导,坚决防止人为诱发山洪灾害。

  

  (十)抓好抗旱工作。要加大抗旱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不断完善抗旱工程体系。加快抗旱应急水源建设,保证山丘区群众饮水安全,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生产用水。加强对抗旱设施、水源的管理和保护,搞好水库、闸坝等水利工程的科学调度,合理利用洪水资源,尽可能多拦多蓄,增加抗旱用水。要进一步完善抗旱服务组织体系,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组建多功能的防汛抗旱应急服务队伍,做到有旱抗旱、有汛防汛。要加强抗旱减灾基础研究和科技创新,提升综合抗旱能力。要加快抗旱指挥系统建设,加强对旱情的监测、分析、预警、会商和评估,提高抗旱决策能力。

  

  (十一)做好灾情统计工作。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办减〔2009〕9号)要求,明确灾情统计工作的领导和责任人,对统计报表严格执行审查、签批制度,确保灾情上报不漏、不错、不虚,做到及时、准确、可靠。灾情发生后,要及时深入灾区,核实灾情,并进行减灾效益分析和防汛抗旱评价。

  

  四、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督查机制

  

  各级、各部门和有关人员要强化大局意识,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依法防汛抗旱。对违抗、拖延执行洪水和水量调度命令,聚众闹事,干扰工程管理和防汛抗旱救灾秩序,拒不清障或设新障,擅自在险工河段挖砂取土,破坏或盗窃防汛工程设施、防汛物资和通信、水文测报设施,贪污、挪用防汛抗旱、救灾经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和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督查组织。要加大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督查力度,建立健全督查机制。省领导按照责任分工对有关省辖市的工作进行全面指导。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在认真履行职责的同时,按照分工对有关省辖市的防汛抗旱工作进行全面督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对各省辖市防汛抗旱准备工作进行全面督查。

  

  (二)督查内容。各项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行政领导和有关部门履行防汛抗旱职责情况,国家防汛抗旱法律、法规、政策及上级防汛指令贯彻执行情况,防汛抗旱宣传发动、队伍组织和实战训练情况,工程防护、物料筹集、预案制订等防汛抗旱准备工作开展情况,重点防洪抗旱工程、灾后重建、水毁工程建设情况,巡堤查险、工程抢险、河道清障、迁安救护等重大防汛抗旱措施落实情况。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