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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杭建工发[2011]308号
【颁布时间】 2011-07-05
【实施时间】 2011-07-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0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道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道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杭建工发〔2011〕308号)


  

  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道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已经市政府法律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o一一年七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道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各有关单位:

  随着杭州市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市政道路工程的建设质量已成为民生关注的视点。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政道路工程建设管理,切实提高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道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工作提出要求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强化工程建设程序管理,认真履行各方建设主体质量责任

  (一)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对道路工程质量负总责。

  建设单位要强化市政道路工程建设的管理,设置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委派专业技术人员为项目负责人,严格落实工程建设程序:

  1、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建设前将勘察成果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审查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书和审查合格证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提供经图审合格的施工图作为施工依据。

  2、建设单位对城市新开发区、科技园区、大型居住区等道路基础设施先行的道路工程,应在设计委托时提出道路满足后续实际使用的要求。

  3、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加强合同单位的履约管理,加强质量、工期、支付情况管理,并对合同约定人员的到岗履责情况进行考核。

  4.建设单位应科学合理确定施工工期,组织协调各施工单位按合同工期完成施工作业,避免反复开挖。当需要缩短工期时,应对参建单位的技术保障措施进行审查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5、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对路面弯沉、沥青厚度及压实度进行抽样检测,并对雨、污水管道进行cctv检测,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接收管理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6、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杭州市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办函〔2010〕321号)的规定及时向相应的接收管理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7、在工程质量保修内,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履行竣工验收整改承诺,及时收集因工程质量原因影响使用功能的问题和情况,积极进行沟通、协调、解决。在项目质量保修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回访手续。

  (二)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和设计,并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1、工程设计要结合实际使用状况,满足实际使用需求,对容易出现病害的部位,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时合理予以加强考虑。

  2、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道路工程必须先进行地质勘察,依据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报告进行施工图设计。

  3、在城市新开发区、科技园区、大型居住区等道路基础设施先行的道路工程设计中,应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设计要求,充分考虑地块开发对道路的影响,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加强。

  4、工程地处软土地基的,设计单位应在施工图设计中明确地基处理的具体要求、位置和范围,工后沉降的指标控制除应满足技术规范外,还应充分考虑到行车的安全。

  5、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配合工程施工,负责交代设计意图和重要部位的设计内容,解决施工过程中因设计而引起的技术问题,并按规定及时参加各阶段的验收。(摘自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三)施工单位对市政道路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建设规模的要求配备项目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等新规范和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市政道路工程的施工与验收。

  1、在施工前,应按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严格执行报验、报监相关规定。未经监理验收合格的检验批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2、施工单位必须使用经进场检验及复试合格的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凡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使用的产品,在限制期间不得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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