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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深府[2011]102号
【颁布时间】 2011-07-02
【实施时间】 2011-07-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0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整备工作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4.项目实施:各区政府根据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土地清查、土地确权、房屋征收、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收购、征转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房屋拆除、土地清理等具体工作。

  

  (十三)强化储备土地管理。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对整备后的土地进行验收。整备土地在理顺经济关系、明确权属、完善征转地手续并完成土地清理后,移交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入库管理。市土地储备中心要对移交入库的土地组织实施必要的前期开发整理,使其具备供地条件,同时要创新工作机制,加强监管,防止违法侵占行为的发生。

  

  (十四)土地整备涉及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可依据土地整备立项批准文件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土地整备涉及房屋征收的,可依据土地整备专项规划、土地整备年度计划、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市土地整备机构制定土地整备补偿协议示范文本,土地整备中涉及的房屋征收及收地补偿,应按照示范文本签订相关补偿协议。

  

  (十五)建立健全安置房源储备制度。市土地整备机构根据土地整备安置工作需要制订安置房建设储备年度计划。充分调动政府和企业等多个主体的积极性,综合采用市、区政府统建和市场购买等多种方式,拓宽安置房的来源,多渠道储备安置房源。

  

  土地整备需要征收住宅且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当对被征收人先行安置。此类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各区政府应当在土地整备实施方案中明确安置用房安排。征收补偿采取产权调换的,在过渡期间内,可提供周转房。周转房从安置房中按一定比例划定。

  

  (十六)充分保障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原村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土地整备利益共享。在土地整备区域内,鼓励区政府统建工业区或商业区,提供一定的工业厂房或商业用房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使继受单位能够长期获得该类用房的经营收益。

  

  (十七)土地整备实施中的安置区、工业区或商业区统建项目,相关规划和用地手续由市规划国土部门派出机构审批。

  

  (十八)建立测绘、评估机构预选制度和测绘、评估争议处理机制,具体办法由市土地整备机构另行制定。

  

  (十九)发挥规划管理对土地整备的支持、保障作用。土地利用及城市建设规划计划的编制、实施应当充分考虑土地整备的需要。规划计划编制过程中,应合理安排各区整备土地的用途、开发时序等,以保证合理控制土地整备的成本与收入。及时根据土地整备的情况对土地利用及城市建设规划计划进行实施评价和检讨,确有必要调整规划计划的,可申请对整备范围内的相关规划计划进行适当修改。

  

  (二十)整备土地出让前,市土地整备机构应委托市国土房产评估发展中心对整备土地进行成本核算。整备土地的出让收入在返还土地整备成本后进行市、区分成,分成比例适当向区政府倾斜。

  

  七、土地整备的激励机制

  

  (二十一)土地整备与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相挂钩。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应根据各区土地整备的完成情况进行编制。各区每年的建设用地供地指标优先从完成整备的土地中安排。提前完成整备任务的,在提前完成的土地整备范围内按照一定的比例给予年度土地供应指标奖励。未按要求完成土地整备的,相应减少年度土地供应指标。在符合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前提下,在土地整备范围内可优先安排区政府引进的建设项目落地。

  

  (二十二)各区政府实行土地整备项目包干制度。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中应当按相关标准确定土地整备的包干价。土地整备项目资金中应安排相当于包干价20%的资金额度拨付给各区政府,作为实施土地整备的不可预见费。具体承担土地整备工作的事务机构按包干价的2%计提业务费。

  

  八、土地整备的监督和责任机制

  

  (二十三)创新土地整备项目审计模式。授权各区政府审计部门对本区土地整备项目进行审计。对于重大项目和应急项目,各区政府审计部门应全程参与土地整备工作,依法对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和土地整备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二十四)各区政府应按照土地整备任务书的要求完成土地整备工作。土地整备完成情况纳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市监察部门对土地整备的效能情况进行监察。

  

  (二十五)土地整备相关职能部门及各区政府应切实履行土地整备的职责,因履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相关职能部门及各区政府工作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或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当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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