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粤办函[2011]375号
【颁布时间】 2011-07-01
【实施时间】 2011-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0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粤办函〔2011〕37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283号)要求,我省从2011年6月20日开始开展为期约一年的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现将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的《广东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省交通运输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广东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收费公路管理,确保公路交通事业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283号)要求和2011年6月14日交通运输部等五部委召开的关于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出发,按照“政府负责,部门实施,依法清理,标本兼治,全面规范”的原则,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全面清理公路超期收费、通行费收费标准偏高等违规及不合理收费,坚决撤销收费期满的收费项目,取消间距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站(点),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管理,促进收费公路健康发展,确保公路交通事业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组织领导

  

  成立广东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协调小组,由分管交通工作的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协调交通工作的副秘书长和省交通运输厅厅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外经贸厅、审计厅、物价局、法制办、省政府纠风办分管领导组成,统一组织、指导和协调全省开展专项清理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职责分工如下: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牵头研究制订我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组织填报收费公路专项摸底调查表,牵头研究制订我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清理工作结束后负责起草我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总结。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我省收费公路项目立项情况进行审核。

  

  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负责对我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清理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地区和单位进行查处。

  

  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研究制订我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涉及的省级债务处置办法。

  

  省外经贸厅:协助做好涉及外资的收费公路项目的专项清理工作。

  

  省审计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对我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调查,核定需要调整的收费公路项目的债务情况;审计核定早期已撤销收费站,债务纳入年票制收费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项目的债务情况。

  

  省物价局:负责对我省收费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审批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协助研究确定通行费收费标准的调整原则及实施办法。

  

  省法制办:负责对本次专项清理工作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确保我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依法依规进行,避免产生法律纠纷。

  

  各地级以上市要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市交通运输、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审计、物价、市政府纠风等单位分管领导参加的专门工作机构,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实施方案,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组织开展本地区专项清理工作。省交通集团成立由分管领导负责的专门机构,开展专项清理工作。

  

  三、清理内容

  

  (一)对存在下列违规设置或违规收费行为的收费公路(含独立的公路桥梁、公路隧道,下同)项目,立即停止收费,坚决撤销收费站(点),拆除路面收费设施,保障公路完好畅通。

  

  1.未经省政府批准设置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

  

  2.超过省政府批准期限收取通行费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

  

  3.已还清建设贷款(含有偿集资款,下同)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以及既不属于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利用贷款建设,也不属于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依法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收费公路。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