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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从2004年11月1日起批准立项的二级收费公路。 5.2004年11月1日后批准立项,但技术等级和里程规模不符合下列要求的收费公路:高速公路(不含城市市区至本地机场的高速公路)连续里程30公里以上,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二车道的独立公路桥梁和隧道长度800米以上,四车道的独立公路桥梁和隧道长度500米以上。 6.1994年9月1日至2004年10月31日之间批准立项,但技术等级和里程规模不符合下列要求的收费公路:平原微丘区二级公路连续里程40公里以上,山岭重丘区二级公路连续里程20公里以上,一般公路桥梁长度300米以上,改渡为桥的公路桥梁长度200米以上,公路隧道长度500米以上。 7.1994年8月31日前批准立项,但不符合当时有关文件规定的收费公路。 8.未经省政府批准在高速公路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主线上设置的公路收费站(点)。 (二)对存在下列违规行为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立即纠正并停止违规行为。 1.收费公路项目边施工边通车收取通行费、未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收取通行费的,立即停止收费,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清理整顿。待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并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收费。 2.对公路收费站(点)加收或代收非公路收费项目,以及收费公路与非公路收费项目实行捆绑收费的,立即停止加收或代收,取消捆绑收费行为。 3.对擅自变更公路收费站(点)位置的,要限期更正;限期内未能更正的,责令停止收费。 4.对违规挤占、挪用以及超范围使用政府还贷公路通行费收入的,要严格依法追缴,确保其全额用于偿还建设贷款和养护管理。追缴资金后,凡具备还清建设贷款条件的收费公路,立即停止收费。 (三)对下列《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前已经依法批准实施收费或完成收费权转让,但站(点)间距或收费期限不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制订实施方案进行规范,确保在2011年12月31日前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 1.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点)的间距少于50公里的收费站(含实行年票制设置的次票收费站)。 2.经省政府依法批准实施收费,但收费期限不符合下列规定的收费公路: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15年,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25年。 3.经省政府依法批准,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延长收费期限超过5年,或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超过20年;转让经营性公路收费权延长收费期限,或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超过25年。 上述情况中,属于第1种的,能调整站点位置则调整,如不能调整则按照“站点同属一市撤销其一,站点分属两市各撤半边”的原则处理,使站(点)间距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属于第2和第3种情况的要调整已批准的收费期限,使累计的收费期限总和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及《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的规定。 (四)降低偏高的通行费收费标准。对通行费标准偏高、经营收益过高、社会反映集中的收费公路,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物价局、财政厅重新审核收费标准,报省政府审批调整。 (五)对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政府还贷公路改为经营性公路进行建设和经营管理的,立即纠正,实现属性归位。 (六)对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实施检查或收费的行为,坚决予以取缔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七)对我省出台的有关收费公路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全面解决现行法规制度中明显不适应实际需要、前后规定不一致或不衔接、文件过期等问题,确保在2012年4月底前完成相关地方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订或废除工作,同时提出修改完善相关行政法规的建议。 四、专项清理工作步骤 (一)全面部署阶段(2011年6月15日至7月5日)。 成立广东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协调小组,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订工作方案,组织召开全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会议,全面部署专项清理各项工作。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1年7月6日至8月31日)。 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各地级以上市和省交通集团收费公路专项清理专门工作机构组织力量,全面清查和核实本地区截至2011年4月30日仍在运行的所有收费公路项目的里程规模、站点设置、收费期限、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按要求填报收费公路专项摸底调查表并同时提供批复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确保填报内容真实、全面,数据准确、翔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