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
【发文字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3号
【颁布时间】 2011-06-25
【实施时间】 2011-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0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接上页]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非以政府名义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由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自行确定配租结果,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在就业地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二)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就业地户籍的;

  

  (三)本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就业地有私有产权房屋的;

  

  (四)本人或者配偶已经租住公有住房的;

  

  (五)在就业地已经领取拆迁安置补偿金的;

  

  (六)正在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

  

  (七)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租赁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和住房状况,合理确定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困难标准和收入线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需求及当地居住水平,合理确定住房的类型。

  

  公共租赁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人均最低租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必要的装修,配置基本生活设施,以满足租赁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就近就地安置。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保障。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轮候顺序和配租标准确定配租结果,通知登记在册的申请人。

  

  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劳动模范、有突出贡献和特殊技能的人员以及从事艰苦岗位作业的人员,应当优先配租。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应当及时将配租结果报送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情况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开发区、街道、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供给本辖区或者本单位的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租住。有剩余房源的,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调剂供给本地区其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租住。

  

  第三十四条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示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  已登记在册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或者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作弃权处理,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六条  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作为承租人、用人单位作为担保人与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共同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户主作为承租人,与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租金标准控制在同地段市场租金的70%左右,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发布。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期调整、发布。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初次承租期一般为3年至5年。初次承租期满后,承租人仍然符合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续租必须重新签订书面合同。但新就业人员续租期最多不超过5年,且续租期租金标准为市场租金。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