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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1]85号
【颁布时间】 2011-06-28
【实施时间】 2011-06-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2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镇(街道)财政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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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强化镇(街道)债务管理。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建立镇(街道)、村债务动态监控机制,及时、全面掌握镇(街道)、村债务变化情况,建立健全债务控制和化解债务工作规章制度,坚决制止发生新的镇(街道)、村债务。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化解镇(街道)债务的激励奖惩机制,通过奖补等方式,鼓励、引导和督促镇(街道)政府积极化解逾期债务,切实提高镇(街道)财政的保障能力。

  6.完善区市、镇(街道)财政体制。各区市财政部门要根据镇(街道)经济发展水平及其承担的社会管理事务,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完善区市、镇(街道)财政体制。要明确划分区市、镇(街道)财政收入范围,合理界定区市、镇(街道)政府支出责任,建立财力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镇(街道)财政体制,为镇(街道)政府履行职能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调动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

  7.稳步推进“镇财市管”管理方式。各区市要在预算管理权不变、财政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基础上,继续深化和完善“预算统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和县乡联网”的财政管理方式,加强镇(街道)财政支出和会计核算管理。积极探索“村财镇管”管理方式,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

  8.规范预算公开机制。镇(街道)财政部门要在完善预算编制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预算公开机制,细化公开内容。要加大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力度,通过政府门户网站、镇(街道)服务大厅、社区或村务公开栏或财务公开栏,重点公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三农”、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以及住房保障等方面的财政专项支出,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三)以资金管理为主线,强化监督职能,实现惠农资金全程监督

  进一步加强镇(街道)财政建设,充分发挥镇(街道)财政就地就近实施监管的优势,全程参与各级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镇(街道)、村的各种财政资金的监管,通过建档备案、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等形式,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及跟踪问效,着力建立健全覆盖财政资金运行全过程的监管机制,切实提高财政惠农资金使用效益。

  1.镇(街道)财政资金监管范围。对各级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镇(街道)、村的各种财政资金,以及村组织的集体经济收入等,全部纳入镇(街道)财政监管范围。包括:对人员和家庭的补助性资金,支农惠农的项目建设资金,镇(街道)、村财政本级安排资金以及上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下达的各种补助资金。

  2.建立项目资金监管台账制度。镇(街道)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资金性质及相关资金管理的要求,分类建立项目资金监管台账,制定职责要求,明确责任,专人管理,详细记录每项资金的拨付、使用等情况,做到数据准确、真实、可靠,全程监控资金下达、拨付、运用、效益考核等各个环节。镇(街道)财政部门要严把项目申报关,对项目申报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实地察看、论证,同时要做好项目支出审核和资金拨付工作,防止数据不实、虚假立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对项目开工建设和进展情况,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提出意见建议。

  3.加强镇(街道)财务和资产监管。镇(街道)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镇(街道)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收支行为,加强镇(街道)财务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加强对镇(街道)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建立健全资产购买、处置上报审批和登记、台账制度,对现有的固定资产包括土地进行全面清理登记,账外资产全部登记入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4.加大对村级资金监管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村级财政补助资金监督管理。镇(街道)财政部门要完善村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制度,对上级部门补助的专项经费实行专账核算。要积极化解村级公益性债务,扎实推进农村综合改革。

  5.建立财政资金监督信息交流反馈制度。各区市财政部门要将财政政策及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直接用于镇(街道)、村的财政资金等相关信息及时传达通报到镇(街道)财政所,使其掌握开展资金监管工作所必需的信息;镇(街道)财政部门应根据上级财政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和反馈要求,对纳入镇(街道)财政监管范围的资金及时提出跟踪问效反馈意见。镇(街道)财政部门要建立与各站所、村委会的日常信息联系制度,及时掌握财政或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涉农资金,扎实做好本镇(街道)范围内各项补助资金相关基础数据信息的收集、整理、分类、建档等台账工作,确保基础信息完整、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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