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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城市社区建设,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管理,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高城市文明程度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夯实城市社区基础工作 (一)加强社区工作队伍建设。按照“优、精、强”的要求,采取民主选举、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办法,依法选聘政治素质高、服务意识好、工作能力强、热爱社区工作的优秀人才到社区工作。严格控制社区工作者人数。提倡社区党组织书记和居委会主任由一人担任,提倡社区“两委”成员交叉任职。切实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教育培训,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由市委党校组织培训,每年不少于5天;其他社区工作者由县(区)委党校组织培训,每年不少于3天。鼓励社区专职工作者参加在职学历教育,推行社区专职工作者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快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力争社区志愿者注册人数占社区居民总数的比例逐年提高。 (二)加强社区居民自治机制建设。推进社区居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选齐配强居民小组长、楼院门栋长、居民代表,形成居委会、居民小组、楼院门栋上下贯通、左右联动的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体系。建立健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和社区议事协商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2次以上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社区重大事项。加强居务公开,设立居务公开栏,及时公开社会救助、财务收支等居民普遍关心的事项。科学界定政府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与社区的职能职责,凡属政府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转嫁给社区居委会;凡需由社区居委会协办的事项,相关单位应为社区居委会提供必要的条件;凡委托给社区居委会办理的相关服务事项,应当权责统一、保障经费。 (三)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全国和谐社区建设标准,社区办公服务用房不低于300平方米,需配置“三室三中心”,即办公室、警务室、党建活动室和社区服务中心、文化体育活动中心、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设置不低于70平方米的“一站式”服务大厅。每万名居民拥有4个以上室外休闲、娱乐活动场地和服务设施。积极开展社区规范化建设活动,统一社区名称标识,统一服务窗口设置,统一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社区应悬挂“社区居民委员会党支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标识牌。 各级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社区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并与社区卫生、警务、文化、体育、养老等服务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县级政府应对建设资金来源、产权归属和使用管理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市中心城区社区办公服务用房未达标的,采取新建、改建、置换和购买等多种方式,力争在后五年全部达标。 (四)加强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动员驻社区单位、社会组织、物业组织参与和谐社区建设,形成共驻共建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服务。鼓励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内部服务设施定期向居民开放。依托社区服务中心和社区服务站,积极推进以就业、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治安、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文化、教育、体育、环境保护等为主要内容的政府公共服务覆盖到社区。大力发展家政、物业管理、居家养老、职业介绍等社区便民服务业,推进服务市场化、实体化、产业化、社会化,不断扩大服务范围,提升服务水平。 二、改进城市社区管理服务 (五)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创办社区居民学校,充分利用各种载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居民依法维护正当权益,教育居民积极履行法定义务。社区每年要组织社区居民集中学习法律法规,提高居民法律意识,争当守法公民。积极开展主题讨论活动和文明家庭、和睦家庭、卫生家庭、书香家庭等文明创建活动。推广社区居民文化体育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