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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和《抚顺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对本行政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要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制,落实地质灾害专项防治资金,认真履行职责。 (二)明确主体,落实责任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部署和领导下,实行归口管理。国土、民政、建设、交通、城管、水利、发改、安监、教育和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各负其责,认真履行对本部门所涉及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与预防工作。 1. 对本行政区内发生的地质灾害,各县(区)政府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开展治理工作,对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县(区)政府要及时组织治理。各县(区)要严格按照所建立的群测群防网络开展工作,发挥群测群防网络的作用,及时补充完善群测群防网络。 2. 气象、国土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方法,不断提高预测预报精度,采取多元化手段搞好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加强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力度。 3. 铁路、公路交通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内铁路、公路沿线滑坡、泥石流及崩塌灾害点监测检查,对危险地区要及时进行治理,保证行人、车辆安全。 4. 水务部门做好水库、河道等管理范围内滑坡灾害的调查,对灾害易发区进行监测并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 5. 各级政府、采煤沉陷及房屋管理部门和房屋产权单位要认真做好采煤沉陷区、地裂缝影响区内房屋的监测巡查工作。对危险房屋要按照“重险优先”的原则,分期分批脱险搬迁。对不能及时安置的居民,市采沉办及所在地政府要提供紧急避险疏散周转房或避险过渡期补助费;对拒绝脱险搬迁的居民,所在地政府和采沉办要依法强制组织紧急避险疏散,依法拆除危房。 6. 教育部门要关注中小学校周围地质环境的变化,发现隐患及时报告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制定相应的防灾避险预案。 7. 建设部门要加强建设工程中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地质灾害治理“三同时”制度。在建设场地内,由于施工或其它因素的影响有可能形成滑坡、崩塌的地段,必须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和必要的工程措施,防止地质灾害发生。 8. 安监部门加强对矿山及尾矿库的监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尾矿库采取有效防治措施。 9. 抚顺矿业集团负责采煤沉陷区、东露天矿、西露天矿边坡的监测、巡查工作,对出现的灾情要及时进行治理。同时,认真做好老虎台矿减震措施,降低矿震发生的震级和频次。 10. 石油一厂、发电厂、抚顺电瓷厂、煤矿电机厂负责本厂区地面变形及厂房设施安全的监测工作。 11. 各矿山企业认真制定防灾预案,并负责本矿区沉陷、滑坡、泥石流灾害的监测、治理工作。 (三)加强执法责任追究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采取防治措施,诱发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 1. 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分级 2. 抚顺市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名单(略) 3. 抚顺市重要地质灾害隐患防治责任表(略) 附件1: 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分级 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因灾死亡30 人(含)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 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地质灾害险情: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 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 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因灾死亡10 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地质灾害险情: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 人以上1000 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因灾死亡在3 人(含)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 人以上500 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的。 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因灾死亡3 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 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 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 万元以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