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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强化监督管理,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一)完善监管机构。各级政府要按照“职责明确、手段先进、监管有力”的总要求,健全种子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将各级种子管理机构纳入参照公务员管理。加强市州和种子主产区县级种子监管部门管理能力建设,补充完善种子执法和质量检测设备,落实执法车辆,为种子管理工作有效开展提供保障。(省编办、省人社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农牧厅分工负责) (二)配套支持体系。根据作物种植区划、优势区域布局和生产实际,在不同生态类型区新建25个省级农作物品种试验站、4个抗性鉴定试验站和1个标准样品库,形成覆盖不同生态区、布局合理、功能完备的品种试验网络,为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提供支撑。依托省级种子质量检测中心,建设省级品种真实性dna和转基因检测中心、脱毒种薯病毒检测及安全性评价中心和省级品质检测中心,新建6个农作物种子质量检测分中心和50个粮食主产区县和制种大县县级种子监督检测综合站,形成分工明确、各有侧重的三级农作物种子检测体系,提高种子质量监控能力,满足对农作物商品种子质量监控的需要。(省农牧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分工负责) (三)强化市场监管。严格种子生产、经营行政许可管理,依法纠正和查处骗取审批、违法审批等行为。加强种子行政许可事后监管和日常执法,加大对种子基地和购销环节的管理力度,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租借许可证生产、超范围生产、抢购套购、套牌侵权、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等行为,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强化品种权执法,加强新品种保护和信息服务。加强对进出境种子的检验检疫。监察、公安、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要加强与种子管理部门的协作,形成执法合力,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省农牧厅牵头,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分工负责) (四)加强行业自律。加强种子行业协会建设,完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种子行业协会在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中的协调、服务、维权、自律作用,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对企业的服务,组织开展企业间、企业与科研单位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企业行为,开展种子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帮助企业做大做强。(省农牧厅牵头,省民政厅、省商务厅分工负责) 五、加大政策支持,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 (一)制定发展规划。按照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总体要求,编制省、市州、县市区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分作物、分区域、分阶段提出发展目标、方向和重点,明确“十二五”和今后10年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任务和措施。调整和优化农作物种业资源配置方式,在原资金渠道不变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农作物种业财政和基建项目,积极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农作物种业,加大对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支持力度。(省农牧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强化基地保护。实行种子基地保护制度,制定种子生产保护区标准,建立玉米、马铃薯、蔬菜花卉和油菜种子生产保护区,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和轮作倒茬外,不得改变种子生产保护区的用地性质。(省农牧厅负责,省国土资源厅、省质监局、省政府法制办分工配合) (三)开展种子生产保险试点。设立种子生产保险专项补贴资金,开展玉米种子生产保险试点,每年试点30万亩。保费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制种企业和农户按40%、20%、20%和20%比例分担,建立政府支持、企业参与、商业化运作的种子生产风险分散机制。(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甘肃保监局负责) (四)扩大种子机械补贴范围。将“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所需制种机械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扩大先进适用制种机械的推广应用,提升种子质量和商品化率。(省财政厅、省农牧厅负责) (五)加强种业信贷和运输支持。将种子收购贷款作为农业政策性贷款,鼓励引导相关金融机构特别是政策性银行加大对种子收购的信贷支持力度,并按权限下调贷款利率,确保种子及时收购和农民制种款按时兑付。在玉米种子和马铃薯脱毒种薯外运季节,积极协调铁路运输部门优先保障种子外运。(省政府金融办、省工信委牵头,省农牧厅配合) (六)完善省级种子储备制度。为保证种子救灾和备荒的双重需要,在现有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基础上,建立省级种子储备体系,重点储备短生育期和大宗粮食作物种子。每年储备各类农作物种子700万公斤以上,保障灾后恢复生产和市场调剂。种子储备任务通过招投标方式落实。省财政每年安排全省农作物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储备种子收购资金利息、仓储保管、质量检测、损耗及转商损失等费用的补贴。(省财政厅、省农牧厅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