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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发[2011]56号
【颁布时间】 2011-06-20
【实施时间】 2011-06-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4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指导意见

[接上页]
(十五)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要严格按规定的学区招生,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有关规定,坚决杜绝设置重点学校和重点班,着力解决择校问题。严格控制班额,逐步推行小班教学。严禁公办学校以各种名义和形式举办“校中民办校”和“校内民办班”。学校要均衡编班,均衡配备教师。建立学生课业负担监测制度。严格执行课程方案,减少作业量和考试次数,不得增加课时和提高难度,把减负落实到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坚决治理中小学校违规补课和乱收费行为。

  (十六)深化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定和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探索和建立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的办法和机制。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要以等级形式呈现,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要以综合性评语和等级评价呈现,普通高中招生录取以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主要依据。提高优质普通高中学校计划内招生名额向初中学校分配的比例,2012年分配比例达到60%,并逐年提高。

  (十七)深化义务教育课程改革,着力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进一步完善课程改革的支持、服务体系,充分发挥课程的整体育人功能,确立和完善“优化学科课程,丰富活动课程,开发校本课程”的课程结构体系;严格执行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开齐、开足、开好三级课程,严格执行国家义务教育课程标准,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大力倡导启发式教学和探究式学习,拓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空间;进一步转变学生的学习方式,落实学生的学习主体地位,促进学生积极主动、生动活泼地全面发展。重视青少年儿童综合素质的培养,加强美育、体育和心理健康教育,落实《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保证“阳光体育”每天1小时,保证学生睡眠时间(小学生每天10小时,初中生9小时)。建立学生健康监测体系。

  (十八)构建以素质教育理念为核心的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学校四级教育质量监测评估体系。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发展水平、学校教育质量、学生课业负担和学生身体素质状况的动态监测机制和评价、公示制度,并依据义务教育课程和教学质量标准,定期对辖区内学校教学质量进行评估、监控,形成义务教育质量和学校办学水平提高的有效机制。

  (十九)积极、稳妥、有效推进双语教育。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区规划,分步实施,循序渐进,尊重教育规律,民汉兼通培养,民汉教学并行,把握推进节奏,注重学段衔接,把普及双语教育与提高双语教育质量紧密结合起来,实现科学推进,取得实效。到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接受双语教育的少数民族学生占少数民族在校生的80%左右,到2020年达到95%左右,构建起各学段相互衔接、各学科相互渗透的具有新疆特色的双语教育体系。按照增量补充、存量培训、定向培养、滚动推进的方针,建设一支数量和质量满足双语教育要求的双语教师队伍。要大力提倡和鼓励各民族掌握好国家通用语言,学习好、继承好本民族语言,鼓励不同民族间互学语言、交流文化。要坚持把大力推进双语教育作为突破口,把提高少数民族教育质量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促进少数民族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

  五、关注弱势群体,保障全体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权利

  (二十)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坚持以流入地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接收主渠道,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生均公用经费,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依法平等接受教育。进一步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和教育,努力帮助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思想、学习和生活上遇到的困难,保障义务教育的起点公平。

  (二十一)加强特殊教育。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健全特殊教育保障机制。加大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力度,建设好特殊教育学校。加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提高特殊教育学校(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加大残疾学生随班就读工作力度,建立残疾学生助学金制度。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残疾少年儿童义务教育普及水平。

  (二十二)做好贫困学生资助工作。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资助体系,逐步解决农村贫困生和城镇低收入家庭学生生活补助。动员、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确保每个适龄儿童少年不因家庭困难而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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