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发[2011]56号
【颁布时间】 2011-06-20
【实施时间】 2011-06-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4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指导意见

[接上页]
六、强化政府职能,建立和完善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有效工作机制

  (二十三)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政府的责任。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要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认真落实“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成立由主要领导挂帅的领导小组,建立本地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责任制,明确区域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目标任务、实施步骤、保障措施和各级责任,建立班子成员联系农村和薄弱学校的工作机制和工作考核机制,确保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

  (二十四)明确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教育、发改、财政、人事、编办、建设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协作,加大指导和统筹力度,进一步完善出台支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指导、监督和监测,保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二十五)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监测制度和督导评估机制。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对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督导评估制度,定期对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间的差距进行监测和分析,并根据监测分析结果及时调整政策导向,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协调发展。要实行评估结果公告制度,并将其作为评估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和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认真做好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督导检查工作。

  (二十六)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验收工作。达到标准的县(市、区)经公示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命名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予以奖励,并报国家相关部委审核认定。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