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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六盘水市政府
【发文字号】 市府办发[2011]48号
【颁布时间】 2011-06-17
【实施时间】 2011-06-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4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六)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求

  1.现有煤矿企业规模不小于30万吨/年(钟山区在实施过程中确有特殊情况的,由市煤矿兼并重组领导小组确定);

  2.1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3.具有较强的管理水平,具有综采综掘成功经验的企业优先;

  4.具备必要的技术力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齐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

  5.经济实力雄厚,达到符合兼并重组规模和煤矿建设相适应的融资能力;

  6.省内外在六盘水从事煤炭深加工利用、装备制造或其他投资30亿元以上的企业;

  7.同等条件下,服从本辖区内管理、工农关系处理妥善和诚信记录良好的企业优先。

  由具备上述条件的煤矿企业向所在地县、特区、区提出申请并附验证材料,经县、特区、区审查合格,确认其为兼并重组主体,经确认的兼并重组主体按规定开展兼并重组相关工作。

  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和民营煤矿企业成为兼并重组主体,支持具有经济、技术和管理优势的企业兼并重组落后企业,鼓励优势企业强强联合,鼓励煤、电、化、运一体化经营,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努力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煤炭企业集团。兼并重组后的主体企业必须在被兼并煤矿所辖县、特区、区境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子公司不占所在县、特区、区的煤矿集团企业数,涉及跨地区(跨县、特区、区或跨地、州、市)进行兼并重组的煤炭企业集团,由市兼并重组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有关事宜。

  二、兼并重组工作要求

  (一)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总量适度、优化布局、关小上大、提升水平的原则,统筹考虑本区域矿井布局、生产现状;统筹考虑区域开发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统筹考虑兼并重组范围内的煤炭资源,协调兼并主体和被兼并煤矿签订兼并协议。

  (二)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职工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认真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落实安置资金,积极稳妥解决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以及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问题,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妥善安置兼并煤矿企业职工,改扩建和新建煤矿等项目应优先录用被兼并煤矿企业分流人员。

  (三)在兼并重组实施中凡涉及国家级、省级各类保护区的,要按照国家、省关于生态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明确禁采区和限采区。在禁采区严禁煤炭开采活动,对限采区内的煤矿一律不扩界、不允许规划或建设新的煤矿项目。

  (四)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关系以及遗留的地质灾害等纠纷,落实清偿责任,确保债权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安全生产责任

  兼并重组企业集团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机构,切实担负起被兼并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管理,加大投入,加快淘汰落后技术装备,采用安全可靠、先进实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按规定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平稳进行,建成本质安全型煤矿企业。被兼并煤矿企业要认真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加强资产和生产管理权移交前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加强安全巡查。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被兼并重组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为兼并重组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四、补偿标准

  兼并重组政策和补偿标准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47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补偿按照下列标准之一执行:

  (一)按照兼并主体与被兼并煤矿双方达成的收购价款执行。

  (二)按照兼并主体与被兼并煤矿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煤矿企业评估的价款参考执行。

  (三)若兼并主体与被兼并煤矿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必要时也可参照以下标准:

  1.被兼并重组的煤矿为生产矿井的,按其设计规模吨煤投资补偿不低于300元,如被兼并重组煤矿已交纳采矿权价款的,兼并重组企业集团应支付其已缴纳的采矿权价款,并再按已缴纳的采矿权价款的30%给予补偿。未交纳采矿权价款的,由兼并重组企业集团按规定交纳采矿权价款,不再另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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