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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六盘水市政府
【发文字号】 市府办发[2011]48号
【颁布时间】 2011-06-17
【实施时间】 2011-06-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4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2.被兼并重组煤矿为在建矿井的,按其实际发生的基本建设投资额给予补偿,并再支付其实际发生的基本建设投资额的50%给予补偿。采矿权价款的补偿参照上款标准规定执行。

  五、政策措施

  (一)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具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等规定执行。

  (二)在兼并重组期间免征印花税,重组后的企业及其子公司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坚持市、县、乡各级全部税费收入均维持原归属不变、确保原有既得利益不变、必须维持税务机关原有征管权限不变、征管范围不变。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完善账簿凭证,规范成本核算,兼并重组中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按省出台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国家、省、市对兼并重组企业集团煤矿安全技术改造、煤炭产业升级、煤矿地质勘查等项目,优先安排财政投资补贴或贴息资金支持。

  (四)支持具备条件的兼并重组主体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支持兼并重组主体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股权转让等融资方式筹集发展资金。

  (五)各类融资机构应积极支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条件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项目,各类金融机构应按照安全、合规、自主的原则,积极提供相应的授信支持和配套金融服务。

  (六)按照规划和重组规模,将整合矿区的资源配置给兼并重组企业,未达到企业规模且不参加兼并重组的企业,不予新增资源,采矿权到期后不予延期。对尚未开发的煤田,要按照一个矿区原则上由一个主体开发的要求,进一步合理规划矿区深部采矿权,科学、合理划分矿区和井田范围,制定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计方案,依法向具备开办煤矿条件的企业出让矿区的矿业权。对已经设置矿业权的矿区,鼓励优势企业对毗邻区域进行资源整合,符合规定的相关矿业权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出让。

  (七)对兼并重组地方煤矿达到一定数量和规模的煤矿企业集团,优先规划、核准其新建煤矿、改扩建煤矿、坑口电站和综合利用煤炭加工转化项目,支持对被兼并重组煤矿实施采掘机械化改造,对于因实施采煤机械化改造而提升的能力,可以通过能力核定给予认可。

  (八)对不符合煤炭产业政策规定的最低规模且不参与兼并重组的煤矿将分期、分批实施关闭;煤层赋存条件复杂区域在严格控制矿井数量的前提下,可适当保留9万吨/年规模矿井。

  六、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市人民政府成立六盘水市煤矿兼并重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长:陈少荣(市人民政府)

  副组长:王际明(市人民政府)

  邓志宏(市能源局)

  蔡军(市安监局)

  陈寿林(市国土资源局)

  杨继亮(市监察局)

  成  员:市能源局、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人资社保局、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城乡建设局、市质监局、市交通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总工会、六盘水银监分局、人行六盘水市中心支行、省农信社六盘水办事处、六盘水供电局等单位负责人。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贯彻落实省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指导意见,组织领导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制定煤矿兼并重组实施办法,确定兼并重组主体和企业个数,审查兼并重组主体企业集团与被兼并煤矿企业签订的兼并重组协议,督促县、特区、区按要求时限开展工作,及时研究协调解决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确保兼并重组工作顺利进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能源局,负责具体日常工作,邓志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人员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

  市能源局牵头建立部门协调机制,简化程序,支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顺利实施,同时负责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兼并重组工作必须规范进行,不得弄虚作假和违规运作。

  市安监局负责参与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参与兼并重组煤矿的矿权价款处置、采矿证换发和矿权设置调整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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