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2011]52号
【颁布时间】 2011-07-13
【实施时间】 2011-08-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5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郑政〔2011〕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实施办法

  


  为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停车场的若干意见》(郑政〔2011〕19号)落到实处,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充分利用和发挥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以缓解目前停车难问题,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社会投资的新建地上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地下公共停车场(库)。单纯的平面公共停车场以及政府投资委托社会管理的停车场不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公共停车场是面向社会开放、提供公共停车服务、并纳入统一管理的场所。

  (三)本办法坚持可操作性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与郑政〔2011〕19号文件同步使用。

二、实施细则


  (一)供地补贴政策。凡新建公共停车场供地政策按照郑政〔2011〕19号文件执行,具体如下:

  1.凡新建公共停车场由规划部门统一规划,所用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以划拨方式供地,作为停车场建设用地,投资方与市停车场管理中心以协议方式获取建设权、经营权;不在《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通过招、拍、挂的形式,获取土地。

  2.对于已经取得地上使用权,需要新建地下公共停车场的,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仍按划拨方式供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按地上现行市场价折算楼面地价的20%补交土地出让金。

  3.各行政企事业单位闲置的土地和广场绿地可委托市停车场管理中心实施市场化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租赁、合作经营)等方式;也可以由所属单位采取b-o-t(建设-经营-转让)的方式,推行社会投资建设。

  4.对绿化补偿费、绿地建设费、水电市政设施的补偿费按评估价格执行。

  (二)商业开发政策。新建地下公共停车场车位达到200个(含200个)以上的,可配建一定比例的商业开发面积,具体由规划部门核定;涉及到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停车场建设的,商业面积比例可适当提高。商业开发归停车场投资方,用于弥补停车场投资收益不足。

  (三)经营权政策。

  1.社会投资新建地下公共停车场(含配套商业)按照《郑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200个(不含200个)泊位以下的,经营权期限不超过20年;200个泊位以上的大型地下公共停车场,需要长期经营的,经营管理期限按投资额度而定,最高不超过50年。

  2.社会投资新建地上机械式立体停车楼(塔)采取划拨或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经营年限不超过30年。各行政企事业闲置地块采取社会投资、合作经营或bot模式建设公共停车场的,经营年限由双方商定。

  (四)规费收缴政策。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含配建商业开发),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省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市及市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收费;行政事业单位服务性收费按低于标准的50%收取。

  (五)核定奖励政策。自公共停车场项目(含配建商业开发)经营纳税之日起,由市、区两级财政对其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按以下标准奖励返还投资者:

  1.建设规模150个至300个泊位的,第一年按50%奖励补助,第二年起按上年比例逐年递减10%。

  2.建设规模达300个(含)以上泊位的,第一年至第三年按50%奖励补助,第四年起按上年比例逐年递减10%。

  3.对未配建商业的地下公共停车场,比照第2条执行。

  (六)经营期内优惠政策。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符合广告设置规划和标准的,可以设置广告位。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可以开展汽车美容、快修、汽车租赁等配套增值服务。

  (七)停车收费政策。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必须按国家物价政策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实施收费前向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收费公示验收证明,市停车场管理中心凭收费公示验收证明发放收费票据。社会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以出让方式获取土地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让投资经营者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的原则自主定价;以划拨方式获取土地的,实行政府核准价。同时可按照城市规划、价格主管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不同区域,实行差别化、阶梯化计时或计次收费。政府投资及行政事业性单位对外开放的公共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