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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粤办函[2011]389号
【颁布时间】 2011-07-12
【实施时间】 2011-07-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5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

  (粤办函〔2011〕389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提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需要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并认真加以落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


  (一)关于“到2015年,防洪(潮)标准地级以上城市基本达到100年一遇,县级城市基本达到50年一遇,中心镇达到20年一遇。县级以上城市、珠三角中心镇和重点易涝区除涝能力基本达标”的问题,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关于“全省年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480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明显降低,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符合国家下达的标准,农田有效灌溉面积逐年增加”的问题,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农业厅等部门落实。

  

  (三)关于“主要江河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70%以上,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5%以上”的问题,由省水利厅、环境保护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落实。

  

  (四)关于“重点区域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治理”的问题,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局负责落实。

  

  (五)关于“加快‘千里海堤加固达标工程’建设,到2015年前,基本完成汕尾、阳江等地捍卫万亩以上海堤加固达标。加快‘千宗治洪治涝保安工程’建设,基本完成中小河流治理、山洪灾害防治县非工程措施建设,完成病险水库和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完成大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和县级以上城市、珠三角中心镇和部分重点易涝区排涝工程达标建设”、“到2020年,全面完成防灾减灾和排涝工程体系建设”的问题,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海洋渔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六)关于“完善主要江河防洪体系建设,全面完成乐昌峡水利枢纽建设,重点推进珠江河口整治工程、潖江滞洪区建设”的问题,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海洋渔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七)关于“加快推进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国家新增粮食产能规划县和标准化农田建设”的问题,由省水利厅、农业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海洋渔业局负责落实。

  

  (八)关于“加强‘小山塘、小灌区、小水陂、小泵站、小堤防’等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加快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到2015年,完成韩江粤东灌区和粤西雷州青年运河灌区、高州水库灌区,以及一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任务。到2020年,完成全省山区灌溉面积1000亩以上、一般地区灌溉面积10000亩以上的中小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的问题,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负责落实。

  

  (九)关于“到2015年前,完成珠海竹银水源工程建设”、“完成湛江鉴江供水枢纽、汕头南澳岛供水、惠来中东部引水等工程建设”、“加快推进珠三角‘西水东调’工程建设”和“逐步建立起跨流域、跨地区科学配置、高效统一的水资源配置网络”的问题,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关于“加强应急备用水源工程建设,有条件的地区新建一批以供水、灌溉为主要功能的水库。合理开发水能资源,加强水能资源管理”的问题,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南方电监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一)关于“重点开展珠三角河涌水系综合整治,建立河涌与外江互通可控的水网体系”的问题,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二)关于“优先开展水质性缺水地区水环境整治,加快粤东练江、枫江,粤西小东江,珠三角茅洲河、淡水河、石马河等河流的综合治理”的问题,由省水利厅、环境保护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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