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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省水利厅:负责水利设施沿线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检查、监测水利工程损坏情况;负责水情、汛情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水利工程抢险和毁坏水利设施的修复等工作;及时为灾区提供生活用水保障。 省农牧厅:负责灾区动物防疫工作,协调和指导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开展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消毒灭源工作,做好动物疫情监测,有效预防和控制动物疫情和人畜共患病的发生;及时开展灾后农牧业灾害调查、生产恢复和自救工作。 省商务厅:负责抢险救灾物资的储备及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的协调工作等。 省卫生厅:负责灾区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做好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加强卫生防疫工作,预防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指导灾区卫生行政部门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和传播媒介开展公众健康教育,并根据卫生救援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消除公众心理焦虑、恐慌等负面情绪。 省广电局:负责播发地质灾害监测、预测预报、预警等信息,及时准确报道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做好救灾法规、政策的宣传。 省安监局:负责协调指导有关部门,监督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地质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隐患治理工作。 省旅游局:负责灾区旅游设施保护与排除,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在旅游景区内发生险情灾情时,负责组织引导游客疏散避险。 省粮食局:负责落实救灾粮源,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救灾粮的供应工作。 省扶贫办:负责指导受灾贫困村的恢复重建工作和扶贫开发工作。 省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各新闻媒体及宣传部门,积极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引导社会舆论,确保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灾情险情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兰州铁路局:负责抢险救灾人员、物资和设备等运送,组织铁路沿线路域范围内地质灾害抢险工作和被损毁铁路设施的修复,保障铁路运输畅通。 省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所需的天气和雨情等气象信息,与国土资源部门会商,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 省地震局:负责灾区地震趋势预测及地震监测设施的保护,提供抢险救灾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 省保监局:负责建立完善突发地质灾害保险理赔机制,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做好灾害理赔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保障通信线路畅通,负责通信设施受损修复畅通管理。 省电力公司:负责组织抢修损毁的供电等设施,保障抢险救灾用电,及时恢复灾区正常供电。 2.3 应急专家队伍及职责 建立地质灾害应急专家队伍,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为地质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必要时直接参与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主要职责: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和会商咨询,指导救灾工作。对灾情及趋势进行应急评估,提出地质灾害成因分析意见,为省应急指挥部决策提出意见或建议。 市州、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建立专业人才库,并负责本级地质灾害应急专家队伍的日常管理。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预警基础 3.1.1 建立健全监测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排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完善的地质灾害监测体系。市州、县市区政府研究出台相关制度规定,保障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制。 省地质灾害应急中心负责收集整理全省地质灾害防治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对全省群测群防网络和相关部门的地质灾害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建立全省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开展地质灾害风险分析、评估。 3.1.2 建立隐患排查机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长效机制,严格落实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度。每年冰雪消融期、汛期前,组织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基层组织及防灾责任单位,对本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汛中、汛后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检查。对每一处地质灾害危险点划定危险区,并予以公告,在危险区边界设立明显警示标志,明确监测单位和监测人员以及发现险情后的报警方式、撤离路线。 3.1.3 编制年度防治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