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政府
【发文字号】 甘政办发[2011]147号
【颁布时间】 2011-06-02
【实施时间】 2011-06-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6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修订)

[接上页]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排查的基础上,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年初拟订本地区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表明辖区内主要地质灾害的分布、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定具体的防治措施。

  3.1.4 发放“防灾明白卡”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已排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把群测群防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和村(居)委会主任,将“防灾工作明白卡”、“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到受灾害隐患威胁的单位、住户的责任人手中。

  3.1.5 值班制度

  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不得关闭移动通讯工具,确保通讯畅通。各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联络电话变更,及时报本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2 预报预警

  3.2.1 预报预警级别与标准

  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ⅰ级:加强警报级,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很大;

  ⅱ级:警报级,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

  ⅲ级:注意级,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

  ⅳ级:关注级,有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

  3.3.2 报灾报险

  各监测单位或监测人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应按地质灾害分级标准,分别报告县市区、市州、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任何公民和单位都有义务通过各种途径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地质灾害灾情、险情。

  3.2.3 接警与处警

  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报警信息后,应迅速进行处置,并将情况立即报告市州及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警后,初步核实险情灾情,及时进行分析评估,并报告省应急指挥部领导和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必要时,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通知省地质灾害应急中心专家组赶赴事发地,进一步核查险情灾情,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

  当地质灾害危及水库、堤防、桥梁、隧道、铁路、公路等重要设施安全时,应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沟通灾情信息。

  3.2.4 预报预警

  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由国土资源、气象部门专家组会商,提出预报等级意见,按程序审批后,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与气象部门联合预报机构在第一时间发布。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密切合作,实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等信息共享。预报预警负责单位要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开展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和临灾预报预警。

  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应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电视、广播、手机短信息等方式向社会发布。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要采取针对性强的方式公告。

  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等级为ⅲ级、ⅳ级时,市州、县市区要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当预报预警等级达到ⅰ级、ⅱ级或气象短时预报(1-6小时)降雨量大且持续时间长时,省级联合预报机构通过广播、电视向社会公众发布,同时用电话或手机短信息,直接向可能发生灾害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作出调整和解除的,应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电视、广播、手机短信息等方式向社会发布。

  3.2.5 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后,对可能达到ⅲ级以上的,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统一协调部署,提出预警措施和应对方案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当预报等级为ⅰ级时,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组织群测群防、专业监测人员加强巡查,加密监测隐患体和降雨量的变化,一旦发现地质灾害临灾征兆,应立即发布紧急撤离信号,并组织疏散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重要财产,并将有关重要信息快速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启动相应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当预报等级为ⅱ级时,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立即组织群测群防、专业监测人员加强巡查、监测,并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提醒其注意防范;做好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准备。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