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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市州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赴灾害现场指导救援、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省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给予指导支援。 4.3 指挥与协调 需要省人民政府处置的突发地质灾害,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指挥部成员和有关市州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协调有关市州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4.4 抢险救援 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立即进行应急处置,划定危险区,紧急疏散危险区群众,并组织本级应急救援队伍和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加强监测,全力控制灾害势态扩大,防止和避免二次灾害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必要时,由省应急委员会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进行支援。 省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各成员单位、专家及专业队伍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5 受灾群众安置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灾害救助,安排好受灾群众生活。各级民政部门要迅速设立受灾群众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安排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并做好受灾群众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4.6 新闻发布 各地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机制,完善新闻发布工作预案,按照国家、省上关于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地质灾害基本情况、政府应对措施、抢险救援情况以及公众防范措施等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公布。 新闻发布形式主要包括举行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报会、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等,通过中央驻甘和省内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4.7 应急结束 地质灾害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或灾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现场指挥部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后提出终止应急工作的请示,报省应急指挥部或省应急委员会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状态,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自行撤销,开放应急处置阶段划定的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 5 灾后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对突发地质灾害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必要的心理及法律援助。有关部门对灾害现场进行清理,及时处理和焚化遇难者遗体,做好现场消毒、疫情监测与预防控制工作。保险机构提前介入,按相关工作程序及时做好单位和个人参保理赔工作。 5.2 调查评估 ⅰ级、ⅱ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省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组织专家组并会同事发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突发地质灾害的类型、成因、性质、规模、灾害损失以及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进行调查评估,并向省人民政府提交地质灾害调查评估报告。ⅲ级、ⅳ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并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5.3 恢复重建 ⅰ级、ⅱ级突发地质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需要省人民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提出请求,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规划计划,提出解决意见或建议,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ⅲ级、ⅳ级突发地质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平台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平台建设,保障其语音通信、视频会议、图像显示及预报预警、动态决策、综合协调与应急联动等功能快速高效运行。 全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体系建设以省级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为枢纽,以市州级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为节点,县市区级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为端点(图1)。重点实现预报预警、信息报送、综合研究、决策支持、远程会商、应急指挥等主要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