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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复审比赛期间执行竞赛规则、竞赛规程中发生的纠纷,保证竞赛规则、竞赛规程的正确执行。 (二)接受各参赛队比赛中的申诉。 (三)对申诉进行调查、听证、审议并做出最终裁决。 (四)对违规裁判员做出处罚意见,上报竞委会和组委会。 (五)仲裁委员会不受理规则、规程规定应由执行裁判、裁判长(总裁判、裁判组)职权范围内处理的有关事宜。与竞赛无直接关系的违犯纪律、寻衅闹事、打架斗殴等行为,由组委会会同有关方面进行处理。 三、仲裁委员会纪律: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的申诉,由主任和全体委员倾听并做出受理决定。 (二)仲裁委员会成员与此申诉有关系的任何人员都必须回避,或者只能听取申诉,但无表决权。 第八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 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参赛人员、参赛马匹的参赛资格进行审查。 一、资格审查委员会设主任1名,委员若干名。 二、马匹资格审查: (一)参赛马匹须在近期经当地检疫部门检疫合格并提供检疫证明,证明马匹健康无病、无疫症,并且能够承担竞赛负荷,方可参赛。 (二)已报名的马匹如因健康原因需更换,须经组委会指定兽医组(部)检查并签注(盖章)诊断证明。 (三)替补参赛马匹须按正式参赛马匹要求审查,以备替补。 第九条 救护组(部) 一、救护组设组长1人、医生1-2人、护士数人(视赛会规模而定。) 二、对运动员身体状况做出能否参赛的认定。 三、对竞赛中运动员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进行抢救和现场处理。 第十条 兽医组(部) 一、兽医组设组长1人(由大会组委会任命)、兽医2至4人(视赛会规模而定)。 二、兽医组职责 (一)核实报告马匹健康状况,确定是否可以参赛。在参赛单位因马匹伤病提出替换参赛马匹时,做是否应该被替换的鉴定。 (二)负责赛会期间兽医防疫卫生检查。 (三)参与马匹参赛资格审查工作。 (四)参与检录工作。 (五)监督、检查和举报对参赛马匹使用违禁药物事件。 (六)参加救护组,对发生意外事件的马匹进行抢救和处理。 (七)协助办理马匹回程的检疫事宜。 第三章 比赛通则 第十一条 马匹 一、参赛距离1600米以下的马匹必须年满3周岁,纯血马匹实际年龄应满2周岁。参赛距离1600米以上、5000米以下的马匹必须年满4周岁。参赛距离5000米及以上的参赛马必须年满5周岁。 二、参赛马匹性别不限,但公马不得扰乱比赛正常进行,否则裁判长有权现场取消其参赛资格: 三、参赛马匹品种按各次赛会规程规定执行。 四、参赛马匹必须装钉蹄铁。 五、参赛马匹必须经过调教,保证不扰乱赛场正常秩序,否则取消该马比赛资格。 六、参赛马匹运到赛区后,由参赛队向大会组委会报到。 七、报到后6日内,或赛前2日,由大会组委会主持,大会兽医参加,对马匹进行查验,经资格审查委员会核准后才有资格参赛。 八、经核准的马匹如果发病(流鼻血、跛行及其他意外伤病等),必须提交大会兽医出具的诊断证明,经资格审查委员会批准才能退出比赛。马匹-旦进闸,开闸令(起跑令)一经发出.马匹即被视为已经参赛,不能退出。 九、已报名的马匹如需更换,必须距当日第一场比赛开始24小时(含24小时)以前向组委会申请,马匹因伤病需要更换时,须提交大会兽医诊断证明。因其他原因需书面申明理由,经组委会批准后才能更换。更换马匹的决定应及时由组委会向参赛队和观众公布,公布后更换之马匹方可参赛。 十、赛前24小时以内和通过预赛进入决赛的马匹,因故退出比赛者按弃权论处,不得替换马匹。马匹退出比赛应及时公布,通告各参赛队和观众。 十一、替换用的后备马匹必须是已经过正式报名,并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参赛资格的备用马匹。其他马匹一律无资格替换。每个代表队可以报名的备用马匹数量应按赛会规程规定执行。 十二、凡马匹参赛时必须于鞍下佩戴赛会规定和提供的号码布,其号码为该马参赛场的闸位号。此闸位号由裁判委员会主持当众抽签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