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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体育总局
【颁布时间】 2011-07-11
【实施时间】 2011-07-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7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民族赛马竞赛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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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不给马饲料、饮水,不调训、活动马匹。

  

  第十九条  对虐待马匹的处罚:

  

  一、比赛中的虐待行为应向裁判委员会举报,比赛以外时间的虐待行为应举报到仲裁委员会处理。

  

  二、赛会工作人员一经发现任何虐待马匹的行为,应当即予以制止,给予警告。违纪者若不听警告,应立即举报。

  

  三、裁判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对举报的事件应进行调查并决定处理办法。确定有虐待马匹行为时,应取消有关人员(或代表队)在整个赛会期间各项比赛的资格,并处罚款。(罚款数额由组委会规定)

  

第五章 场地、设备及器材


  第二十条  赛场应设有平坦宽敞的沙地跑道,沿顺时针方向跑进。跑道宽度应不少于18.3米,直道应不少于400米,转弯半径不应小于90米,护栏挡板材料必须是木质或纤维制成,护栏向跑道内侧倾斜60-70度。

  

  第二十一条  跑道应当平坦、软硬适度,无碎石、沙丘和凹穴,弯道外侧应比内侧稍高,呈2-3度倾斜。

  

  第二十二条  起跑地点备有专门的机械起跑闸箱,备有彩旗作为信号用。短距离比赛(3000米以下)起跑后必须有200米以上直道,而后才转入弯道。

  

  第二十三条  终点应设有明显标志。

  

  第二十四条  跑道的四个转弯点处应设有检查员,对比赛途中情况进行监视。应建有高台岗亭,最好装备有途中跑摄像监视系统或摄像机。

  

  第二十五条  跑道内沿设距离标志,每400米一个。

  

  第二十六条  跑道设门2-4处,供工作人员和马匹进出,派人员看守,比赛中全部关闭。

  

  第二十七条  跑道外围或内圈建造救护车道,备救护车一辆、马匹救助车一辆,比赛中救护车沿此道跟进,以便及时进行急救服务。

  

  第二十八条  赛场必须装备广播音响或闭路电视设备,供现场发布通告、公布成绩以及报道赛况使用。

  

  第二十九条  在大会规程中公布赛场平面图,图中应标示出终点线以及各种赛程的起点位置、看台、马厩和检录处位置。

  

  第三十条  配备终点摄像监视系统和自动电子计时设备。如无自动电子记时设备,则需配备一整套人工记时仪器和设备。

  

  第三十一条  配备对讲机及望远镜,供组委会、仲裁委员会、裁判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及裁判长及检查员使用,进行观察、监视和通讯联系。

  

  第三十二条  比赛场地附近应设有马匹亮相和颁奖区域。

  

  第三十三条  赛会组委会审定下发的各类竞赛表格。表格式样由组委会根据竞赛规则结合赛场具体条件设计和印发。

  

  第三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配备备用起跑闸厢和工具箱。

  

第六章 申诉


  第三十五条  申诉

  

  一、提出申诉(组委会可印制大会统一使用的申诉表格):

  

  (一)向仲裁委员会呈交的书面申诉报告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姓名或申诉代表单位的名称;

  

  2.申诉目的及详细说明;

  

  3.申诉理由;

  

  4.被申诉的对象及有关方面;

  

  5.申诉者(申诉单位领队)签字;

  

  6.有关证明资料及附件的一览表。

  

  (二)上交的请求要以书面形式陈述,并附上其他相关的材料,向仲裁委员会提出。

  

  (三)接到申诉报告后,仲裁委员会要检查本申诉是否有效。

  

  (四)仲裁委员会正式受理申诉之后,负责通知申诉单位。

  

  (五)申诉的递交时间限制为全部比赛结束后60分钟内。

  

  (六)超过上述规定时间的申诉以及不符合有关要求的申诉将不予受理。

  

  二、审议和听证:

  

  (一)仲裁委员会可以要求进行审议、专家评定和取证,也可以要求各方的有关人员和其他人员到场,也可以要求涉及的各方或者第三方提供有关的材料。

  

  (二)仲裁主任要决定各方参加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原则上,听证要在比赛所在地进行。

  

  (三)仲裁委员会在听证会后进行评议,如果评议意见不统一可进行表决,若出现平票,由仲裁主任做出最终裁决。

  

  三、裁决:

  

  (一)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不再受理重复申诉。

  

  (二)委员会主任要向各方人员发出仲裁裁决的通知。

  

  第三十六条  费用

  

  一、所有申诉人都要在提出申诉请求的同时,交纳给仲裁委员会1000元人民币申诉费,否则,请求不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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