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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发[2011]18号
【颁布时间】 2011-07-15
【实施时间】 2011-07-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8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石政发〔201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对应;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二、目标任务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7月1日启动试点工作,实施范围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三、基本制度框架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2.政府补贴。中央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省、市、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政府为其每年代缴81元养老保险费。城镇重度残疾人的认定,按照《转发省人社厅关于做好全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重度残疾人参保认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石人社字〔2010〕201号)执行。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和重度残疾人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市、区)按1∶1∶1的比例分担。省财政直管的县(市),由省、县(市)按1∶1的比例分担。非省财政直管县(市)改为省财政直管县(市)后,按省财政直管县(市)的政策执行。

  各试点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可适当提高对参保人缴费的补贴标准和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可适当提高为重度残疾人代缴养老保险费的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为享受低保的残疾人参保代缴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费;可制定对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父母和生活困难的低保户参保缴费的特殊补贴政策,所需资金由各试点县(市)、区自行解决。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个人账户

  各试点县(市)、区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的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目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按年度定期公布计息标准,由各试点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统一计息。

  (四)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各试点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城镇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可制定对参保的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父母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的特殊补贴政策,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各试点县(市)、区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扣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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