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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45号
【颁布时间】 2011-07-08
【实施时间】 2011-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8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45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暂行办法》涉及的法律文书格式文本


  

海关总署公告

  (2011年第45号)


  

  为便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84号)的执行和操作,经与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商业银行协商,制订了该办法执行过程中涉及的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现予以公告。

  

  本公告内容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1.责令提供担保通知书

  

   2.暂停支付通知书

  

   3.暂停支付告知书

  

   4.暂停支付解除通知书

  

   5.暂停支付解除告知书

  

   6.扣缴税款通知书(一)

  

   7.扣缴税款告知书(一)

  

   8.扣留通知书

  

   9.解除扣留通知书

  

   10.抵缴税款通知书

  

   11.扣缴税款通知书(二)

  

   12.扣缴税款告知书(二)

  

   13.抵缴税款告知书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责令提供担保通知书

  

  
关保通字〔 〕  号

  


  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 年 月日前向海关提供相当于税款人民币 元的担保。

  逾期不能提供有效担保的,海关将通知你(单位)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或者扣留你(单位)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其他财产。

  你(单位)对上述措施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  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

  

  
(关印)

  年 月 日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暂停支付通知书

  


  
关暂通字〔 〕  号

  
 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关决定对 在你单位的存款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请你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对其账户: 账号: 中存款 元(币种: 小写金额:及其利息)予以暂停支付。

  若暂停支付截至日后你行未收到海关继续暂停支付通知,被暂停支付的款项将自动解除保全措施。

  

  
关长:

  (关印)

  年 月 日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暂停支付告知书

  


  
关暂告字〔 〕  号

  
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关已通知(金融机构)自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对你(单位)存款 元(小写金额: )予以暂停支付。请你(单位)在年 月 日前缴纳税款,逾期未缴纳的,海关将通知(金融机构)予以扣缴。

  你(单位)对上述暂停支付措施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  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

  

  
(关印)

  年 月 日

  


  附件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暂停支付解除通知书

  

  
关暂解通字〔 〕  号

  
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关决定自 年 月 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停支付通知书》(关暂通字〔 〕  号)所暂停支付的款项,解除暂停支付措施。

  

  
(关印)

  年 月 日

  


  附件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暂停支付解除告知书

  


  
关暂解告字〔 〕  号

  
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关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停支付通知书》(关暂通字〔 〕  号)所暂停支付的款项,解除暂停支付措施。

  

  
(关印)

  年 月 日

  


  附件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扣缴税款通知书(一)

  


  
关扣缴通字〔 〕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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