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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汕头市政府
【发文字号】 汕府[2011]65号
【颁布时间】 2011-06-16
【实施时间】 2011-06-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0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汕头市2011年住房保障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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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加强保障房社区管理,确保和谐稳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针对保障对象的特点,引入专业机构和义工组织,推行人性化的帮扶和救助工作;推进社区自治,规范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物业服务公司的选聘;做好保障房小区的治安维稳工作,确保保障房社区的和谐稳定(牵头部门:各区县政府及管委会;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房管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24、加强后续监管和违规查处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规定,依法查处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行为,确保公共住房资源真正惠及符合条件的家庭(牵头部门:市房管局;配合单位:各相关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七)加强调查研究,完善政策配套。

  25、出台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出台实施《汕头市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办法(试行)》,将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引进的专业人才、部分优秀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范围(牵头部门: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各有关职能部门)。

  26、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引入大型国有建筑企业或上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建设;鼓励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住房,给予政策优惠,允许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经营性配套设施,由政府回购的保障性住房部分,成本核算后允许保障性住房建设主体获取合理的开发利润;鼓励开发区、产业园区、工业园区的用工单位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利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牵头部门:市住建局、市房管局;配合单位:各有关职能部门)。

  27、在商品住宅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在新出让的普通商品住宅用地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地块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对于可能出现高地价的地块,按照“竞地价、竞配建”的原则增加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建比例(牵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各有关职能部门)。

  28、推进财产认定工作。细化完善申请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及资产认定方法,提高住房保障资格审核的准确性(牵头部门: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各有关职能部门)。

  (八)健全统计方法,加强统计管理。

  29、设立专职统计人员,健全统计方法,拓宽统计口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本行政区住房保障统计工作。在保障类型方面,将享受政策支持的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含拆迁安置房),以及专项统计的棚户区改造(含林业棚户区)等纳入保障性住房统计范畴;在住房来源方面,按新建、配建、清理、购买、租赁、发放租赁补贴等方面进行统计,其中购买、清理、租赁等住房保障房源可从我市二手房市场、存量公房、城市建设拆迁安置房中解决(牵头单位:市房管局;配合单位:各有关职能部门、各区县政府及管委会)。

  30、加强统计管理,及时掌握任务完成情况。新建、配建保障性住房项目统一纳入我市住房保障计划管理,由市房管局和非中心城区各区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报经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批准后,由保障性住房建设各主体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组织建设;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住房保障房源由相关责任主体自行解决,纳入全市住房保障统计管理,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牵头单位:市房管局、非中心城区各区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配合单位:各有关职能部门及高新区、保税区管委会,金平区、龙湖区和濠江区住房保障办)。

  三、组织保障

  31、落实目标任务和责任主体。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和目标任务分解,明确对2011年住房保障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即市直各职能部门、单位和各区县政府及管委会的一把手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由市政府与各区县政府及管委会签订目标责任状,将今年的目标任务和责任分工细化,实行年度统一考评(牵头单位:市政府;配合单位:各有关职能部门、各区县政府及管委会)。

  32、健全完善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工作制度。进一步充实加强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健全完善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发挥领导小组议事协调职能,强化协调力度、效率和效能。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联席会议制度,市领导通过联席会议形式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及时审议、协调、解决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需协调的重大事项,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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