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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洪府发[2011]20号
【颁布时间】 2011-06-16
【实施时间】 2011-06-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0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洪府发〔2011〕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11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开发区,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承租资格审核、配租、租赁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按照合理标准筹集,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承租资格审核、配租、租赁及其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建设、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价格和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支持、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只租不售”的原则。

  

  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实行实物配租、有偿居住和期限承租。

  

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包括:

  

  (一)政府出资新建(集中建设和配建)或者改建的住房;

  

  (二)政府出资收购或者租赁的住房;

  

  (三)腾退的公有住房;

  

  (四)社会捐赠的住房;

  

  (五)纳入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年度计划,各类企业、大中专院校和科研院所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住房;

  

  (六)纳入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年度计划,各类投资主体出资建设的住房;

  

  (七)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成套建设的,单套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在省切块下达的保障性住房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

  

  各类企业、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及各类投资主体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者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利用自有土地进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九条  政府应当通过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性收费按低限减半收取。

  

  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给予支持,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应配套建设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营运过程中的税收优惠,按照国家、省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管理规定,积极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提供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企业发行债券进行直接融资;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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