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洪府发[2011]20号
【颁布时间】 2011-06-16
【实施时间】 2011-06-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0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接上页]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应充分考虑保障对象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当符合住宅设计规范、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配套设施功能完善,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公共租赁住房工程项目的验收和保修,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经济环保原则进行简单装修,并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出租,不得出售。在产权单位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公共租赁住房,不得出售”。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和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满足廉租住房建设后的结余资金;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安排不低于10%的,且满足廉租住房建设后的结余资金;

  

  (四)建设单位自筹资金;

  

  (五)中央补助资金;

  

  (六)省财政支持资金;

  

  (七)金融机构的贷款、信托等资金;

  

  (八)社会捐赠资金;

  

  (九)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七条  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和租金收入纳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开支,包括房源筹集、贷款偿还、投资补助、管理、维护和附属、配套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等。

  

第三章 申请和审核


  第十八条  本市家庭申请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区(开发区,新区)常住户口2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

  

  (三)未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者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四)未享受房改政策;

  

  (五)家庭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或者无房;且申请之日起前两年无房产交易记录。

  

  申请人已婚的,其家庭成员(指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未婚的,应当年满25周岁,符合本条第一款(一)、(二)、(三)、(四)项条件且在本市无房。

  

  第十九条  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复印件;

  

  (三)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有单位的由单位出具,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出具);

  

  (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房户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或者相关证明;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二十条  本市新就业职工申请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含大专),工作满一年,毕业不满5年;

  

  (二)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

  

  (三)已被本市用人单位正式录用;

  

  (四)未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者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五)未享受房改政策;

  

  (六)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的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或者本市无房、未租住公房,且申请之日起前两年无房产交易记录。

  

  申请人已婚的,其家庭成员(指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本市新就业职工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四)学历证书复印件;

  

  (五)劳动合同或者其他能够证明人事劳动关系的材料复印件;

  

  (六)在本市缴纳满1年以上(含1年)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者基本养老保险缴纳证明;

  

  (七)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房户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或者相关证明;

  

  (八)其他必要材料。

  

  第二十二条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的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

  

  (二)在本市实际居住满5年(含5年);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