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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州要结合实际,抓紧修订和完善市、县两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形成完善的省、市、县三级预案体系。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甘肃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标准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2 应急联动部门及职责 2.3 应急专家队伍及职责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预警基础 3.2 预报预警 3.3 地质灾害信息报告 4 应急处置 4.1 先期处置 4.2 应急响应 4.3 指挥与协调 4.4 抢险救援 4.5 受灾群众安置 4.6 新闻发布 4.7 应急结束 5 灾后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评估 5.3 恢复重建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平台保障 6.2 应急队伍保障 6.3 应急资金保障 6.4 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6.5 监督检查 7 应急预案管理 7.1 预案管理 7.2 预案培训 7.3 预案演练 8 责任与奖惩 9 附则 9.1 预案解释 9.2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快速、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范和处置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标准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按危害程度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 ⅰ级(特别重大):因灾死亡和失踪3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造成江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 ⅱ级(重大):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造成铁路繁忙干线、高速路网公路、民航和航道中断;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ⅲ级(较重):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ⅳ级(一般):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指导全省发生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突发地质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跨市州行政区划、超出事发地市州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省政府负责处置的ⅰ级、ⅱ级突发地质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建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工作机构,实行应急部门联动、应急专家现场技术指导和会商咨询制度。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相应的应急指挥、工作机构。 2.1.1 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甘肃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在省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ⅰ级和ⅱ级突发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其机构组成如下: 总 指 挥:分管副省长。 副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国土资源厅厅长。 成员:省军区司令部、武警甘肃省总队、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广电局、省安监局、省旅游局、省粮食局、省扶贫办、省政府新闻办、兰州铁路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保监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