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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文字号】 国中医药医政发[2011]38号
【颁布时间】 2011-06-30
【实施时间】 2011-06-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0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农村中医药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农村中医药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政发〔201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工作自1990年开展以来,各地积极开展农村中医药工作,取得了成效,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为指导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中医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更好地开展农村中医药工作,我局对各先进县(市、区)农村中医药工作规律性经验和规范性做法进行提炼、整理,制定了《农村中医药工作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在工作中参考使用。在使用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农村中医药工作指南(试行)

  

第一部分 农村中医药工作政策措施


  

  

  农村中医药工作是我国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充分发挥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作用,落实“中西医并重”的卫生工作方针,完善农村中医药工作各项政策措施,动员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扶持和促进农村中医药事业快速发展。

  一、组织领导

  (一)将中医药工作纳入本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县政府年度工作目标。

  (二)制定本县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主要包括建设好1所县中医医院、在县综合医院和每个乡镇卫生院建设好中医科和中药房、提高村卫生室中医药服务能力以及加强农村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内容。

  (三)建立县乡政府及卫生、发展改革、财政、人事、药监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共同推动中医药工作的协调机制。

  (四)中医药事业费实行财政预算单列,占全县卫生总事业费10%以上,用于中医药基本建设、服务能力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工作。

  (五)县卫生局有分管中医药工作的局长,设立中医药工作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干部,分管局长和专职干部要熟悉中医药政策、中医药管理知识和全县中医药工作情况,每年参加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的中医药相关培训。

  (六)加快农村中医药基层人才和技术骨干的培养,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培养计划。建立政府表彰和社会评价相结合的农村中医药人才激励机制。

  (七)建立县中医医院、县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中医药服务工作考核机制,并纳入对其管理人员年度工作的考核指标,具体指标可根据本《指南》其他部分制定。

  二、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发挥中医药作用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1.县中医医院应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将乡镇卫生院设立中医科、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服务作为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必备条件。

  2.将中药品种(包括中药饮片、中成药、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针灸和治疗性推拿等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有条件的地区应将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采、自种、自用中草药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

  3.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5个部委局《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68号)有关提高中医药报销比例的要求,重点提高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范围内属于国家基本药物和地方增补药品的中药有关费用的报销比例。

  4.制定提高补偿比例等鼓励政策,引导参合农村居民选择应用中医药服务。

  (二)基本药物制度

  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为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并以临床类别医师和以西医为主的乡村医生为重点,开展《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中成药)》和《中成药应用指导原则》培训。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在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中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对中医药服务的要求,在孕产妇、老年人、儿童等重点人群和高血压、2型糖尿病等慢病患者健康管理中积极运用中医药技术和方法,加大中医药健康教育力度,逐步扩大在中医体质辨识基础上开展养生保健的人群范围。

  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服务项目试点工作,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设计具体中医药服务项目和内容(即中医药服务包),以提供1至数次专门中医健康指导的形式,分别对儿童、孕产妇、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及高血压、2型糖尿病等慢病患者提供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项目,发挥中医药在健康促进中的优势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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