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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2 盟市、旗县卫生行政部门 盟市、旗县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制订修订辖区内的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 (2)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指导和支援辖区内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 (3)指定相关医疗机构和放射卫生机构承担辖区内的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 (4)负责辖区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队伍的管理工作; (5)负责与同级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2.3 相关医疗机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有放射病、血液病、肿瘤或烧伤专科的医院或综合医院以及职业病防治院、急救中心等,承担辖区内的核和辐射突发事件伤病员的转运、现场医学处理以及非放射损伤人员和中度以下放射损伤人员的救治任务。 2.4 放射卫生机构 盟市、旗县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承担放射卫生工作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等,承担辖区内的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放射防护和辐射剂量估算任务。 3 卫生应急准备 3.1 信息沟通与协调联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与核应急协调组织、环保、公安、交通、财政和工信等相关部门,以及军队和武警部队卫生部门的信息通报、工作会商、措施联动等协调机制。 3.2 健全卫生应急网络 依托国家级和自治区级核和辐射损伤救治基地,健全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网络,加强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和技术合作机制,不断提高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能力。 3.3 队伍准备 卫生厅负责建立健全辖区内的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队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加强应急队伍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队伍的救援能力,确保在突发核和辐射突发事件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开展卫生应急工作。 3.4 物资和装备准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仪器、设备装备和物资准备机制,指定医疗机构和放射卫生机构做好应急物资和装备准备,并及时更新或维护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物资和装备,包括核和辐射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辐射防护装备、辐射测量仪器设备等。 3.5 技术储备 卫生厅组织有关专业技术机构开展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技术研究,建立和完善辐射受照人员的快速剂量估算方法、快速分类和诊断方法、医疗救治技术、饮用水和食品放射性污染快速检测方法等,加强技术储备。 3.6 通信与交通准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通信网络,确保医疗卫生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通信畅通,及时掌握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信息。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队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3.7 资金保障 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所需资金,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3.8 培训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培训,对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有关法规和应急专业知识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应急技能。 3.9 演练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适时组织开展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演练,积极参加同级人民政府和核应急协调组织举办的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3.10 公众宣传教育 各级卫生部门通过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宣传教育,指导公众用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应对突发核和辐射突发事件,提高自救、互救能力,注意心理应激问题的防治。 3.11 合作 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的交流与合作,加强信息和技术交流,合作开展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的整体水平。 4 核事故的卫生应急响应 核事故的卫生应急响应主要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处置核和辐射恐怖袭击事件医学应急预案》执行。 5 辐射事故的卫生应急响应 5.1 卫生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的卫生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