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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文字号】 内卫发[2011]28号
【颁布时间】 2011-07-08
【实施时间】 2011-07-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2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i类、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受到全身照射剂量大于8戈瑞。

  重大辐射事故,是指i类、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受到全身照射剂量大于8戈瑞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较大辐射事故,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一般辐射事故,是指iv类、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5.2 辐射事故的报告

  医疗机构或医生发现有病人出现典型急性放射病或放射性皮肤损伤症状时,医疗机构应在2小时内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辐射事故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在2小时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直至自治区卫生厅,同时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通报,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时,应同时向卫生部报告。

  自治区卫生厅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经初步判断,认为该辐射事故可能属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和重大辐射事故时,应在2小时内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卫生部,并及时通报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

  5.3 辐射事故的卫生应急响应

  辐射事故的卫生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卫生应急响应由卫生部组织实施,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的卫生应急响应由卫生厅组织实施。

  5.3.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卫生应急响应。

  自治区卫生厅在卫生部和自治区政府的指挥下,组织实施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响应工作。

  5.3.2 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的卫生应急响应

  自治区卫生厅接到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的通报、报告或指令,并存在人员受到超剂量照射时,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卫生应急工作,立即派遣卫生应急队伍赴事故现场开展现场处理和人员救护,必要时可请求卫生部支援。

  辐射事故发生地的盟市和旗县卫生行政部门在自治区卫生厅的指导下,组织实施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工作。

  (1) 现场救护:为避免继续受到辐射照射,应尽快撤离核辐射事件现场内的人员。在现场以先重、后轻,先常规、后放射损伤的原则,先抢救或复苏危及生命的常规伤病员和受严重外照射人员,然后对放射性内外污染人员进行阻吸收、促排或去污处理。

  (2)伤员分类:根据伤情、放射性污染和辐射照射情况对伤员进行初步分类。非放射损伤人员根据伤病情况分别送至事件发生地相应医院继续救治。放射损伤人员根据损伤程度,分别送至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其中,轻度放射损伤人员送至事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进行救治;中度及以上放射损伤人员送包头市肿瘤医院或邻近省份的放射损伤救治机构;特别严重伤员送至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中心临床部进行救治和护理,第一临床部收治严重内污染和重度以上放射损伤病员、第二临床部收治严重复合伤病员。

  (3)受污染人员处理:放射性污染事件中,对可能和已经受到放射性污染的人员进行放射性污染检测,对受污染人员进行去污处理,防止污染扩散。

  (4)受照剂量估算:收集可供估算人员受照剂量的生物样品和物品,对可能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的人员进行辐射剂量估算。

  (5)公众防护:指导公众做好个人防护,开展心理效应防治;根据情况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6)饮用水和食品的放射性监测:放射性污染事件中,参与饮用水和食品的放射性监测,提出饮用水和食品能否饮用和食用的建议。

  (7)卫生应急人员防护:卫生应急人员要做好个体防护,尽量减少受辐射照射剂量。

  辐射事故卫生应急流程见图2,卫生应急处理流程见附件2

  5.4 卫生应急响应终止

  辐射事故的卫生应急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自治区卫生厅可宣布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的卫生应急响应终止,并报当地政府备案,同时通报当地政府环保部门。

  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响应终止后,组织和参与卫生应急响应的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在一个月内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报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抄送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重大辐射事故和较大辐射事故的卫生应急响应总结报告上报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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