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文字号】 内卫发[2011]28号
【颁布时间】 2011-07-08
【实施时间】 2011-07-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2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图2 辐射事故卫生应急流程图(略)

  

  5.5 卫生应急响应评估

  5.5.1进程评估

  针对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响应过程的各个环节、处理措施的有效性和负面效应进行评估,对伤员和公众健康的危害影响进行评估和预测,及时总结经验与教训,修订技术方案。

  5.5.2 终结评估

  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响应完成后,各相关部门应对卫生应急响应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及时进行总结,针对出现的问题及薄弱环节加以改进,及时修改、完善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完善人才队伍和体系建设,不断提高辐射事故卫生应急能力。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办公室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解释

  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包括:辐射事故、核事故(核和辐射恐怖袭击)。

  辐射事故: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异常照射。

  核和辐射恐怖袭击事件:凡是通过威慑(恐吓)使用或实际使用能释放放射性物质的装置(包括简陋的核爆装置)或通过威慑(恐吓)袭击或实际袭击核设施(包括重大的放射源辐照设施)引起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导致显著数量人群的心理影响、社会影响或一定数量人员伤亡,从而破坏国家公务、民众生活、社会安定与经济发展等的恐怖事件。

  6.2 责任与奖惩

  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对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 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自治区卫生厅制定并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各地可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的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和实施程序。

  本预案根据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适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附件:1.卫生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组成

   2.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处理流程(略)

  

  附件1

  
卫生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组成

  


  组长: 卫生厅主管厅领导

  成员: 卫生厅应急办主任

  卫生厅办公室主任

  卫生厅规划财务处处长

  卫生厅疾病预防控制处处长

  卫生厅医政处处长

  卫生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局长

  卫生厅科技教育处处长

  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所长

  包头市肿瘤医院院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卫生厅卫生应急办公室主任为负责人,成员由卫生厅办公室、规财处、疾控处、医政处、食卫局、科技处、自治区疾控中心、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相关人员组成。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