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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厦民[2011]105号
【颁布时间】 2011-07-07
【实施时间】 2011-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2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厦门市民政局、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异地商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民政局、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异地商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民〔2011〕105号)


  

  各异地商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异地商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厦门市异地商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异地商会管理,促进异地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异地商会,是指由国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市(地级以上,下同)、县(含县级市、区,仅限福建省内,下同)同一原籍地自然人或法人在厦门市投资兴办,经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以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命名为基本特征,以推动厦门市与国内各省、市、县经济合作交流为宗旨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是异地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异地商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厦门市民政局是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异地商会的登记审批和执法督导。

  

  第五条  异地商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六条  异地商会宗旨是:为企业发展服务,为两地经济发展服务,为合作交流服务。

  

  第七条  异地商会业务范围是:发挥企业单位和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搭建合作平台,促进两地经济发展和文化交流;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了解反映会员诉求,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信息咨询,组织开展招商引资和业务培训等活动,为两地经贸合作交流提供服务;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二章 申请筹备


  第八条  成立异地商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筹备成立异地商会,必须征得原籍地人民政府同意。

  

  (二)发起人应是同一原籍地在厦投资具有较大影响力和代表性、经营记录良好的企业单位,且不得少于6个。

  

  (三)有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不得有个人会员,不得超出厦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吸收会员)。

  

  (四)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五)有合法、独立、固定的住所,且应设在非住宅内。

  

  (六)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七)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八)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九条  福建省外地市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福建省内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一个行政区域只能成立一个异地商会。

  

  异地商会的规范名称为:“厦门市某某(冠以某省或某市或某县行政区域名称)商会”或“厦门市某某(冠以某省或某市或某县行政区域名称)经济文化促进会或经济促进会”。

  

  成立本省设区市的区的异地商会,须在区的行政区域名称前加该市的行政区域名称。

  

  异地商会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第十条  异地商会拟任负责人(含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等)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七)拟任会长(法定代表人)必须具有厦门户籍。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异地商会,应提交下列材料报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审查:

  

  (一)原籍地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在厦成立冠有其行政区域名称的异地商会的函件。

  

  (二)发起人关于筹备成立异地商会的申请书。内容应包括异地商会名称、宗旨、业务范围、会员组成、经费来源。申请书应由发起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三)发起人资质证明材料。提供加盖公章的发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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