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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厦民[2011]105号
【颁布时间】 2011-07-07
【实施时间】 2011-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2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厦门市民政局、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异地商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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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异地商会拟任负责人个人基本情况表。须由本人如实填写《厦门市异地商会拟任负责人个人基本情况表》,并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会长、秘书长必须提供个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公安分局以上)出具的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证明,其他拟任负责人亦可提供其所在单位出具的上述证明。

  

  (五)异地商会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汇总表。根据异地商会拟任负责人提供的个人基本情况,以电子录入的方式汇总制表。

  

  (六)异地商会章程(草案)。

  

  (七)异地商会会员基本情况表。加盖公章的30个以上单位会员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电子录入的方式汇总制表。

  

  (八)异地商会办公场所有效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交验后退回)。

  

  (九)异地商会活动资金证明。

  

  (十)《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十一)《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二条  发起人在取得厦门市经济发展局的批复后,30日内向厦门市民政局申请筹备成立。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厦门市经济发展局的批准文件。

  

  (二)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的所有材料。

  

  第十三条  发起人在取得厦门市民政局同意筹备的批复文件之日起15日内,应成立由发起人之一的单位负责人任组长的筹备组,开展筹备工作。

  

  筹备组成员中非发起人所占的比例应超过50%。

  

  筹备组成立后5日内,应将筹备组成员名单报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厦门市民政局。

  

  第十四条  筹备组在6个月的筹备时限内,应完成以下筹备工作:

  

  (一)根据原籍地在厦企业情况,拟定会员发展目标,做好会员发展工作。

  

  (二)完善《章程》(草案),草拟《章程》(草案)起草说明。

  

  (三)起草会费标准(草案)、财务管理办法(草案)。

  

  (四)起草《筹备工作报告》。

  

  (五)起草《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草案)。

  

  (六)提名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总监票人、监票人和计票人候选人。

  

  (七)提名第一届理事会(含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

  

  (八)提名拟任负责人候选人。

  

  (九)其他筹备工作。

  

  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工作以外的活动。

  

  筹备组每次会议所研究内容都必须形成会议纪要,最后一次会议应在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和厦门市民政局指导下进行。

  

  第十五条  异地商会筹备组完成第十四条规定的所有筹备工作后,可以召开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一个会员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七条  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应完成以下主要任务:

  

  (一)审议通过《筹备工作报告》。

  

  (二)审议通过《章程》。

  

  (三)审议通过《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和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名单。

  

  (四)审议通过财务管理办法。

  

  (五)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选举产生第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及审议通过会费标准。

  

  第十八条  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应分别召开第一届理事会、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主要完成以下任务:

  

  (一)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

  

  (二)选举产生会长(法定代表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三)审议通过当选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人选。

  

  (四)审议通过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  异地商会召开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规范会议名称为“厦门市某某商会(筹)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或“厦门市某某商会(筹)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第一届理、监事就职典礼”。

  

  第二十条  异地商会召开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和第一届理事会、监事会第一次会议时,应在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和厦门市民政局指导下进行。

  

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二十一条  申请成立登记异地商会,应提交下列材料报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审查:

  

  (一)筹备组关于成立异地商会的申请书。

  

  (二)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和第一届理事会、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纪要及附件,经大会表决通过的组织机构人员名单、财务管理办法、会费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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