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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六条 异地商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运作机制,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协商处理内部事务。全体会员平等,充分享有选举权、参与权、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等各项权利,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三十七条 异地商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包括会员管理、会议管理、会费管理、财务管理、公文档案管理、印章管理、信息公开、内部争端裁决、换届选举等制度,确保各项事务处理有章可循,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谋发展。 第三十八条 异地商会确需对章程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在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前,书面征求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和厦门市民政局意见。修改的章程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审查同意后,30日内报厦门市民政局核准。 异地商会修改章程未履行规定程序的,厦门市民政局不予受理章程核准。未经核准的章程,不得作为异地商会开展活动的依据,异地商会不应擅自发布。 第三十九条 异地商会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异地商会通过的会费标准决议,应在30日内分别报送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厦门市民政局和财政部门备案。会费收取应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四十条 异地商会理事会在研究决定修改章程、调整会费、变动人事和延长届期等重大事项时,若出现争议,应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有关决定。 第四十一条 异地商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异地商会在向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厦门市民政局和财政部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同时报送审计报告。异地商会提供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厦门市民政局每年年检以及根据需要向社会公开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依据。未经审计的异地商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厦门市民政局和财政部门不予接受。 第四十二条 异地商会有下列重大活动必须事前报告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厦门市民政局和相关职能部门: (一) 涉外和涉港、澳、台活动。 (二)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成立庆典以及涉及组织机构及负责人选举和变更、修改章程等重要会议。 (三) 举办大型论坛、重大学术活动及其他影响较大的社会活动。 (四) 组织展览展销活动、创办经济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 (五) 接受境内外大额捐赠或赞助。 (六) 发生对异地商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 (七) 其他必须事前报告的重大活动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异地商会应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依照章程开展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事前报告,擅自举办或参与本办法第四十二条所列各种重大活动。 (二)违反章程规定,擅自扩大会员范围,将不具备入会资格的企业或个人吸纳入会。 (三)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向会员乱收费或者摊派。 (四)在异地商会内拉帮结派,影响异地商会内部团结和规范运作。 (五)违反规定设立地域性分会或乱设分支机构、办事机构。 (六)利用异地商会开展不正当经营活动。 (七)利用异地商会非法为个人牟利。 (八)私设“小金库”。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异地商会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厦门市经济发展局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及本年度工作计划,并按时接受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和厦门市民政局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异地商会应积极参加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和厦门市民政局组织的培训和各项活动。每年年检时,异地商会应将本单位开展综治维稳工作、参加培训和活动的情况报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和厦门市民政局备案。参加培训和活动的情况将作为异地商会年检和评估的指标。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厦门市所属各行政区民政局不得办理异地商会的登记审批。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民政局和厦门市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6年5月30日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厦门市民政局制定的《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异地社团组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厦经协【2006】176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