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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1-07-15
【实施时间】 2011-07-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3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试行办法》(京人社专技发〔2011〕113号),保证高端领军人才高级工程师(教授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和亦庄园内企业的高端领军人才高级工程师(教授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

  

  第三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高级工程师(教授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采取个人申请、企业申报、区域推荐、专家评价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高级工程师(教授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遵循注重实绩、突出创新、科学评价、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审服务机构及评审委员会


  第五条  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心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高级工程师(教授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服务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组建评审专家库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二)研究制定评价工作规则;

  

  (三)受理、审核推荐委员会上报的推荐材料,做好推荐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对接工作;

  

  (四)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完成评审结果公示以及宣传等工作;

  

  (五)承担相关咨询工作和其他日常工作。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一般由7至1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委员若干名。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我市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北京地区相关专业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担任。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在规定的评审权限内,按照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对申报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技术创新、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进行审核和评议,确定申报人员的高级工程师(教授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专家评议组,由3至5名同行专家、学者组成,其中包括评议组组长1名,评议专家2至4名,重点负责从专业技术和学术角度对推荐人选进行评价。专家评议组提出评价意见供评审委员会参考。

  

  第八条  评审专家应由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并取得正高级职称的人员担任。符合评审专家条件的人员,经考察合格,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并颁发聘书,聘期一般为3年。

  

第三章 申报要求


  第九条  在试点区域内的企业从事工程技术工作,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限制,不需参加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直接申报北京市高级工程师(教授级)专业技术资格。

  

  (一)曾取得国家级人才表彰奖励;

  

  (二)曾获得国家级科技奖项;

  

  (三)曾担任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

  

  (四)在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取得突出成绩。

  

  第十条  申报人员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包括:

  

  (一)《北京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高端领军人才评价专用)》一式四份;

  

  (二)能够反映本人学术水平、工作业绩、创新能力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人才表彰奖励证书、科技获奖证书、承担的重大项目及取得的重大科技创新成果证明材料、专利证书、发表的论文、出版的专著、制定的标准和项目结题验收报告等;

  

  (三)身份证明材料和学位、学历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和护照),学位、学历证书(海外学位须经教育部学位认证);

  

  (四)评审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程序:

  

  (一)审核推荐材料。接收推荐委员会报送的申报材料,并对材料进行复审。

  

  (二)划分专业评议组。根据申报人员的专业领域划分专业评议组。

  

  (三)组建专家评议组。根据专业分组情况,确定专业评议组专家。

  

  (四)召开评审预备会。在开展专业评议工作前,组织召开评审预备会,介绍评审工作相关情况,组织专业评议专家学习相关规章制度,明确评审标准,熟悉评审程序,统一评审尺度,严明评审纪律。

  

  (五)业绩陈述及答辩。按照专业分组,组织申报人员的业绩陈述及答辩评议工作,每位申报人员的评议时间控制在40分钟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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