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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伪造的土地权利证书,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收缴。 第八十一条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涂改、毁损、伪造土地登记簿; (二)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依照土地承包经营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办理。 第八十三条 本条例涉及的公告,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或者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门户网站上发布,公告期限为十五日。 第八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