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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无锡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
【颁布时间】 2011-07-16
【实施时间】 2011-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6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无锡市土地登记条例

[接上页]
伪造的土地权利证书,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收缴。

  第八十一条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涂改、毁损、伪造土地登记簿;

  (二)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依照土地承包经营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办理。

  第八十三条  本条例涉及的公告,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或者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门户网站上发布,公告期限为十五日。

  第八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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