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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综[2011]93号
【颁布时间】 2011-07-25
【实施时间】 2011-07-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6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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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按进度开展“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估验收。“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由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逐校建设和申报,福州市教育局按照《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与评估的通知》(闽教综〔2009〕54号)的要求进行验收,促进每一所完全小学、初级中学都达到省定基本办学标准。

  

  (三)整体提升中小学教师队伍素质

  

  1.全面实施教师、校长交流制度。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闽政文〔2008〕344号)要求,完善“以县为主”的教师管理体制,县域内公办学校教职工人事关系收归县管,均衡配置义务教育教师资源。2011年在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闽侯县、连江县启动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际交流工作,2013年在其他县(市)区全面实施。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际交流的运行机制和保障政策,建设农村学校教师周转房,解决寄宿制学校教师异地任教和支教教师住宿问题。

  

  2.配齐配足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按省定要求核定教职工编制,近年新增的教师编制优先用于补充薄弱学校和农村学校紧缺学科教师,对超编的县(市)区允许按当年退休教师数的20%核定专项编制,用于农村学校紧缺学科教师的补充。确保2012年底前开齐开足国家规定的课程。实施农村紧缺教师代偿学费计划,引导鼓励大学毕业生到农村任教。

  

  3.加大教师培训工作力度。县(市)区教育局要制定义务教育教师和管理人员培训规划,强化教师培训机构及培训能力建设,教师培训经费按县(市)区中小学、幼儿园全体教职工年工资总额的1.5-2.5%比例核定并列入政府财政预算。落实五年一周期的教师培训制度。大力实施农村教师(校长)教育教学能力提升工程,加强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和薄弱学科的骨干教师培训。通过远程网络培训和送培下乡等形式,为农村、山区教师培训输送优质师资和培训资源。

  

  (四)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1.加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的服务与管理。坚持政府负责、公办为主,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公办学校充分吸纳,并与当地学生享有同等的义务教育政策。满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集聚地区和城镇化发展较快地区的义务教育就学需求。加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后的教育服务和管理,完善在就学地参加中考和中招录取的办法。按照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实际接收人数,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公办学校足额拨付教育经费。加强对以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的扶持和管理。

  

  2.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农村寄宿制学校优先满足留守儿童住宿需求,积极实施教育关爱工程,着力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关心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教育网络,形成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的整体合力。利用学籍管理系统,建立完善在校留守儿童的档案,完善学校教职工与留守儿童结对帮扶机制,通过电话、网络、联系卡等多种方式加强与留守儿童家长的沟通联系,注重心理疏导,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的主阵地作用。

  

  3.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实施“特殊教育学校提升工程”,全面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推进全市11所特教学校全部实现办学条件标准化。具体目标如下:到2011年底,福州聋哑学校、福州市盲校、福清市特教学校、连江县特教学校基本实现办学条件现代化;到2012年底,长乐市特教学校、闽侯县特教学校、福州市开智学校、永泰县特教学校基本实现办学条件标准化;到2013年底,福州市育智学校基本实现办学条件标准化;到2014年底,福州市晋安区启智学校、福州市仓山区培智学校基本实现办学条件标准化。同时,做好特殊教育向两头延伸工作,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及高中阶段教育。在福州市聋哑学校和福州市盲校率先实现两头延伸的基础上,至2013年,鼓楼区、福清市、连江县、闽侯县、长乐市的特殊学校实现两头延伸;至2014年,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永泰县的特殊学校实现两头延伸。公办特殊教育学校在“三免一补”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学生的生活补助标准。落实特殊教育学生公用经费标准和特殊教育教师编制、津贴。逐步扩大重度残疾儿童送教上门工作试点范围,完善普通教育学校接收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办法和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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