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4.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习困难等学生的帮扶制度。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帮助学习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确保适龄儿童少年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学习困难等原因而失学。关爱、帮助、转化品行有缺点的学生,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努力消除辍学现象。 (五)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1.推进管理体制创新。实施义务教育“小片区”管理, 2011年在市区和改革试点县(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闽侯县)的城区建立“小片区”管理模式试点,以片区内优质学校为龙头捆绑周边一般校,实行“师资互派、资源共享、统一教学、捆绑考核”,带动一般校提升办学水平。2012年起将“小片区”管理模式逐步推广至其他县(市)的城区。鼓励优质学校在城乡之间组建教育集团,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 2.加强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深化课程改革,全面落实义务教育课程方案,2012年前开齐开好省颁的所有各类课程。2014年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8%以上。推广晋安区“一校一特”办学经验,不断增强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特色,促进学校内涵建设。推进“福州数字青少年宫”网上德育平台向中小学延伸,2013年底前农村中心小学、城镇完小以上学校按标准全面建立“数字青少年宫活动室”。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形成较成熟的教育质量监测评估体系并不断完善,创造学生多元化发展的时间和空间,促进个体综合素质提高。推广校本教研、校本培训,积极采用现代远程教育手段保证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加强校际间的教研和优质教育资源的共享,促进城乡之间、校际之间教育质量的均衡提升。 3.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各县(市)区政府和教育部门要树立科学的教育政绩观,不得以升学率对地区和学校进行排名,不单纯以升学考试成绩奖惩学校和教师,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校、重点班。义务教育学校要按政策规定招生,不得进行小学升初中选拔性招生,不得违反规定利用节假日、双休日、课余时间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不得违反规定向学生和家长乱收费。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要将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贯彻国家和福建省《教育规划纲要》的一项紧迫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精心制定实施方案,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单位。建立由各级地方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工作机制。人事、编制、教育、发改、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落实相关工作,加强联动,共同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 (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切实落实各级政府义务教育投入责任,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义务教育经费稳定增长机制。严格按照教育法律、法规规定,年初预算以及预算执行中的超收收入分配要体现法定增长要求,保证义务教育财政拨款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并保证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和生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按照规定征足、管好、用好教育费附加,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教育设施建设的资金要有一定比例用于义务教育。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尤其是革命老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各县(市)区应对农村边远山区的学校予以倾斜扶持。 (三)开展督导评估 县域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发展、基本均衡发展的具体标准由省里统一制定并负责组织评估认定工作。将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考核地方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重要内容。经省级教育督导机构评估达到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发展、基本均衡发展标准的县(市)区,由省政府批准认定后上报教育部审核认定。教育部对通过审核认定的基本均衡发展县(市)区授牌并予以公布表彰。省政府对授牌表彰的县(市)区予以适当奖补。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指导,认真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成绩显著的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附件:福州市分年度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规划表(略)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