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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强“十二五”深圳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经济促进局,光明、坪山经济服务局,各重点用能单位: 今年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面对“十二五”严峻的能源形势,为更好地发挥企业在节能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根据《节约能源法》、《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关于做好“十二五”我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经信节能〔2011〕543号)、《关于公布我省商贸酒店领域重点用能企业名单的通知》(粤经信节能〔2010〕728号)等有关规定,全市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含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含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商贸酒店企业,列为“十二五”省重点用能单位监管对象。现就加强“十二五”全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纳入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的标准 目前纳入重点用能单位监管的标准是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含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含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商贸酒店企业(见附件1)。“十二五”期间,省里将每年公布一次新增的省重点用能单位,以便及时督促有关企业承担应有的节能责任。 二、做好企业节能管理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坚持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企业为实施主体,加快节能技术进步,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健全节能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约束机制,强化激励政策措施。政府加强规划指导,依法监督管理,强化公众监督,促进企业的节能降耗取得实质性进展,为全面完成省里下达我市的“十二五”节能约束性指标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主要目标。 “十二五”期间,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实行单位产值能耗和节能量双指标考核,单位产值能耗比2010年总体下降25%以上,单位产品能耗总体达到国内先进水平,部分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实现节能量151.68万吨标准煤(按单位产品能耗计算)。市将节能量切块分解到各区,由各区根据行业、企业实际情况,将单位产值能耗下降率和节能量分解到各个企业,并将分解方案报我委审核后,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印发实施。 三、企业需采取的主要节能措施 (一)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各企业要成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挂帅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和完善节能管理机构和制度,将本企业节能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逐级考核,强化节能目标管理。要在具备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所在区经济促进(服务)局及我委备案。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将节能目标作为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制。 各企业请于2011年8月31日前将节能负责人、能源管理岗位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附件3)报各区经济促进(服务)局,由区经济促进(服务)局汇总后于9月9日前报我委,并抄送市节能检测评价中心。 (二)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各企业要按照《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gb/t 17166-1997)和《企业节能规划编制通则》(gb/t 25329-2010)的要求,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能源审计报告和节能规划,并认真加以实施。省监管企业应于2011年9月30日前,将2010年度能源审计报告和企业“十二五”节能规划报我委,市监管企业应于2011年10月31日前,将2010年度能源审计报告和企业“十二五”节能规划报区经济促进(服务)局。企业能源审计报告和节能规划将作为制定与下达企业节能目标的依据之一。 (三)加强能源计量和统计,执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报告制度。各企业要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数据库和分析制度,建立和完善测量管理体系。加强能源统计,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按要求依时报送能源统计报表。企业需每季度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今年8月31日前将2010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区经济促进(服务)局,以后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区经济促进(服务)局报送上一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并于每年的4月15日、7月15日、10月20日前分别报送当年一季度、上半年、前三季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各区经济促进(服务)局汇总分析后报我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