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11]42号
【颁布时间】 2011-07-27
【实施时间】 2011-07-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0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本市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本市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方案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1﹞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方案

  


  为落实《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1-2015年大气污染控制措施)》(京政发〔2011〕15号)关于研究建立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长效机制,2015年底前淘汰老旧机动车40万辆的要求,进一步促进本市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不断改善首都空气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称老旧机动车是指使用6年及以上且未达到现行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不含黄标车)。

  

  一、工作思路、目标和实施方式

  

  (一)工作思路。

  

  以改善空气质量和实现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总量减排为目标,创新工作机制,依托市场交易平台,通过经济鼓励和强化监管相结合方式,促进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优化机动车存量,实现机动车污染减排目的。

  

  (二)工作目标。

  

  实现“十二五”期间淘汰老旧机动车40万辆以上,削减机动车排放氮氧化物1万余吨。

  

  (三)实施方式。

  

  对淘汰老旧机动车车主给予政府补助,引导汽车生产企业对淘汰老旧机动车并更换新车的车主给予企业奖励。通过第三方交易办理平台,办理政府补助和企业奖励凭证发放工作。

  

  二、政府补助、企业奖励范围和标准

  

  (一)政府补助范围和标准。

  

  1、补助范围。对淘汰(转出本市和提前报废)老旧机动车的车主发放政府补助,重点淘汰国家第一阶段和国家第二阶段排放标准车辆。其中转出车辆需要定期参加机动车检验且检验结果合格。在京中央国家机关、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和各级财政供养单位车辆,以及摩托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的淘汰,不享受政府补助。

  

  2、补助标准。补助标准按照机动车车型和使用年限区别确定,执行时间为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政府补助具体标准见附件1。

  

  (二)企业奖励范围和标准。

  

  1、奖励范围。淘汰老旧机动车的车主在更换新车时,以企业奖励凭证冲抵车款方式获得企业奖励,企业奖励新车车型必须是第三方交易办理平台公示车型。企业奖励车辆不包括摩托车及低速载货汽车。

  

  2、奖励标准。企业奖励标准由各汽车生产企业按照平均标准不低于政府补助额度的原则自行确定,并根据客、货机动车以及销售价格划分档次。企业奖励建议标准见附件1。各企业在第三方交易办理平台内公布的新车销售价格应为市场指导价格。

  

  三、具体实施办法

  

  (一)搭建第三方交易办理平台。

  

  委托第三方搭建交易办理平台,设立一个网络信息管理系统和若干个实地业务办理网点。根据相关授权,由第三方负责审核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有关信息,对符合条件的车主办理政府补助和发放企业奖励凭证,并提供相关服务。交易办理平台具体功能及第三方工作职责见附件2。

  

  (二)政府补助、企业奖励申领程序。

  

  车主完成老旧机动车淘汰后,通过网上或业务办理网点申请获得企业奖励凭证,更换新车时使用企业奖励凭证在汽车销售单位兑现企业奖励,新车注册登记后,再回交易办理平台办理政府补助。如车主承诺只淘汰老旧机动车,不购置在交易办理平台上公示的新车,交易办理平台审核后办理政府补助。政府补助、企业奖励申领及办理具体工作流程见附件3。

  

  (三)交易办理平台费用。

  

  政府购买第三方交易办理平台提供的服务,并为交易办理平台提供一次性开办费用;交易办理平台日常运行费用由第三方向汽车生产企业提供服务所收取的交易费用支付,交易费用标准为100元/车。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

  

  成立市老旧机动车更新淘汰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布置相关工作。协调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委、市商务委、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金融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和各区县政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监督指导第三方交易办理平台日常工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