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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五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违法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由本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执法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阻挠、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处罚。 对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公告期满后,当事人未接受处理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由本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对违法建设工程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没收。 第六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制定或者实施城乡规划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导致城乡规划管理失控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市,是指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设区的市和县级市。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绿线、紫线、蓝线、黄线”: 绿线是指城乡规划中确定的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紫线是指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蓝线是指城乡规划中确定的江、河、湖、库、潭和湿地等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黄线是指城乡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第六十三条 未设乡镇建制的农场、林场、渔场及独立工矿区的居民点,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1992年10月9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7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同时废止。 |